論法的精神(下卷)
 
作者: 孟德斯鳩Montesquieu 
譯者: 許明龍
書城編號: 158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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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五南
出版日期: 2019/07
頁數: 544
尺寸: 21x14.8
ISBN: 9789577634597

商品簡介
孟德斯鳩是法國啟蒙時期極為著名的一位思想家,迄今仍盛名不墜;其大作《論法的精神》對於爾後西方立憲主義的發展,更有深遠影響。
本書名為《論法的精神》,其要闡釋的核心內容就是「法應因地制宜」,要考慮每個國家或每個地區的特質,去制定相應的法律。除此之外,作者也提出一些制定法律的一般性原則,以及適合於特定政體的立法原則。今天的讀者可以從《論法的精神》中獲得啟示,懂得如何從黑格爾主義到馬克思主義的思想體系處於平衡,其方法就是通過合理的思考,既像馬克思主義那樣肯定物質、經濟和社會的決定作用,又不把歷史的進程視為機械的因果關係發展的結果,也不把物質、經濟和社會的決定作用僅僅歸結為人類所創造的最佳的上層建築。


作者簡介


孟德斯鳩(Montesquieu, 1689-1755)
法國啟蒙時期思想家、律師,也是西方國家學說和法學理論的奠基人。其代表作除本書外,尚有《波斯人信札》(Lettres Persanes, 1721)以及《羅馬盛衰原因論》(Considerations sur les causes de la grandeur des Romains et de leur decadence, 1734)。


譯者簡介


許明龍
浙江定海人,著名孟德斯鳩研究專家。1963年畢業於北京大學西語系法國語言文學專業,現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所研究員,主要研究領域為法國史。著有《孟德斯鳩與中國》、《中西文化交流先驅》、《黄嘉略與中國早期漢學》等,譯有《論法的精神》、《蒙塔尤》、《聖路易》、《萊茵河》、《羅芒狂歡節》、《羅馬盛衰原因論》、《波斯人信札》等多部經典名著。


書籍目錄


第五編
第二十四章法與各國宗教儀規和宗教本身的關係
第一節泛論宗教
第二節培爾先生的悖論
第三節寬和政體宜於基督教,專制政體宜於伊斯蘭教
第四節基督教和伊斯蘭教的特徵造成的後果
第五節天主教宜於君主政體,新教宜於共和政體
第六節培爾先生的又一個悖論
第七節宗教中的完美法律
第八節道德法規與宗教法規的一致性
第九節猶太苦修派
第十節斯多葛派
第十一節靜修
第十二節苦行
第十三節不可補贖的罪行
第十四節宗教如何對世俗法律產生影響
第十五節世俗法律有時如何修正偽宗教的謬誤
第十六節宗教法律如何修正政治體制的弊害
第十七節續前題
第十八節宗教法律如何發揮世俗法律的效力
第十九節教義對世俗狀態中的人有利或有害,在於教義的濫用與否,而不在於其真偽
第二十節續前題
第二十一節輪迴
第二十二節宗教若教人憎惡無關緊要的事物,那就十分危險
第二十三節節日
第二十四節地方性宗教的法律
第二十五節向異國移植宗教所產生的弊病
第二十六節續前題

第二十五章法與各國宗教的建立及其對外機構的關係
第一節宗教感情
第二節信奉不同宗教的理由
第三節廟宇
第四節神職人員
第五節法律應對神職人員的財產設定的限制
第六節修道院
第七節迷信的靡費
第八節宗教領袖
第九節對宗教的寬容
第十節續前題
第十一節更換宗教
第十二節刑法
第十三節對西班牙和葡萄牙宗教裁判官們的忠告
第十四節基督教為何在日本如此遭人憎惡
第十五節宗教的傳布

第二十六章法與它所規定的事物秩序的關係
第一節本章總體思想
第二節神為法和人為法
第三節有悖自然法的公民法
第四節續前題
第五節何時可以更改自然法原則而按公民法原則裁決
第六節繼承順序不應以自然法原則而應以政治法和公民法原則為准
第七節教規不應對屬於自然法範疇的問題作出決定
第八節不應以教會法原則處置應由公民法處置的事項
第九節應由公民法原則裁定的事項大多不能由宗教法原則裁定
第十節何時應遵循公民法所許可而不遵循宗教所禁止
第十一節不應以關注彼岸世界的法庭準則規範今世法庭
第十二節續前題
第十三節在婚姻問題上,何時應遵從宗教法,何時應遵從公民法
第十四節親屬間的婚姻何時應遵從宗教法,何時應遵從公民法
第十五節不應依據政治法原則而應依據公民法原則處置的事項
第十六節應由政治法處置的事項不應由公民法處置
第十七節續前題
第十八節應該檢驗那些看似彼此牴觸的法律是否屬於同類
第十九節不應以公民法處置應由家庭法處置的事項
第二十節不應以公民法處置屬於萬民法的事項
第二十一節不應以政治法處置屬於萬民法的事項
第二十二節印加人阿圖阿爾帕的不幸遭遇
第二十三節因某些情況導致政治法摧毀國家時,應採用保護國家的政治法,該法有時會變成萬民法
第二十四節治安法規與公民法分屬不同類別
第二十五節不應以公民法的一般規則處置應根據事物性質作特殊處理的事項

第六編
第二十七章羅馬繼承法的起源與沿革

第二十八章法國公民法的起源與沿革
第一節日爾曼各族法律的不同特點
第二節蠻族諸法均為屬人法
第三節薩利克法與西哥特法和勃艮第法的主要差異
第四節羅馬法何以消失在法蘭克人地區而保存在哥特人和勃艮第人地區
第五節續前題
第六節羅馬法何以能保存在倫巴第人的領地內
第七節羅馬法何以在西班牙被廢棄
第八節偽造敕令
第九節蠻族法典和敕令何以消失
第十節續前題
第十一節蠻族法典、羅馬法和敕令被廢棄的其他原因
第十二節地方性習慣法、蠻族法和羅馬法的沿革
第十三節薩利克法或薩利安法蘭克法與里普埃爾法蘭克法以及其他蠻族法的區別
第十四節其他差異
第十五節一點說明
第十六節薩利克法的沸水取證
第十七節我們的先人的想法
第十八節決鬥取證法何以越傳越廣
第十九節羅馬法、薩利克法和敕令被遺忘的另一原因
第二十節名譽問題的由來
第二十一節對日爾曼人的名譽問題的又一看法
第二十二節與決鬥有關的習俗
第二十三節司法決鬥的法律原則
第二十四節司法決鬥的規則
第二十五節為司法決鬥設置的限制
第二十六節訴訟當事人與證人的決鬥
第二十七節訴訟當事人與領主的附庸決鬥,就判決不妥提起上訴
第二十八節向上級法庭提起瀆職之訴
第二十九節聖路易統治的朝代
第三十節對上訴的看法
第三十一節續前題
第三十二節續前題
第三十三節續前題
第三十四節訴訟程序何以變成祕密進行
第三十五節訴訟費用
第三十六節公訴方
第三十七節聖路易的條例何以被人遺忘
第三十八節續前題
第三十九節續前題
第四十節何以採用教皇聖諭的司法形式
第四十一節教會裁判和世俗裁判的此消彼長
第四十二節羅馬法的復興及其結果,法庭的變化
第四十三節續前題
第四十四節人證
第四十五節法蘭西習慣法

第二十九章制定法律的方式
第一節立法者的精神
第二節續前題
第三節看似與立法者的意圖相悖的法律其實最與之相符
第四節違背立法者意圖的法律
第五節續前題
第六節相似的法律未必就有相同的效果
第七節續前題,妥善立法的必要性
第八節相似的法律未必出自相同的動機
第九節希臘法和羅馬法都懲罰自殺,但動機不同
第十節看似相反的法律可能源自同一精神
第十一節兩種不同的法律如何進行比較
第十二節看似相同的法律有時其實不同
第十三節不應將法律與其立法目的分開,羅馬法對偷竊的處置
第十四節不應將法律與其制定時的情況分開
第十五節法律有時應當自行修正
第十六節制定法律時的注意事項
第十七節制定法律的不良方式
第十八節整齊劃一的觀念
第十九節立法者

第三十章法蘭克人的封建法理論與建立君主政體的關係
第一節封建法
第二節封建法的根源
第三節附庸制的起源
第四節續前題
第五節被法蘭克人征服的地區
第六節哥特人、勃艮第人和法蘭克人
第七節分割土地的不同方式
第八節續前題
第九節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的法律在分地方面的正確實施
第十節奴役
第十一節續前題
第十二節蠻族分得的土地不繳貢賦
第十三節羅馬人和高盧人在法蘭克君主國中的負擔
第十四節所謂稅賦
第十五節所謂的稅只向農奴而不向自由民徵收
第十六節家臣或附庸
第十七節自由民的兵役
第十八節雙重職務
第十九節蠻族人民中的和解金
第二十節後來的領主司法權
第二十一節教會的領地司法權
第二十二節司法制度在加洛林王朝末期的建立
第二十三節迪波教士《法蘭西君主國在高盧的建立》的總體思想
第二十四節續前題,對該書基本體系的思考
第二十五節法蘭西的貴族

第三十一章法蘭克人的封建法理論與其君主制巨變的關係
第一節官職和埰地的變化
第二節民事管理有什麼改革
第三節宮相的職權
第四節國家在宮相問題上的特性
第五節宮相如何取得軍隊的指揮權
第六節墨洛溫王朝王權衰微的第二階段
第七節宮相治下的高官和埰地
第八節自由地何以變成埰地
第九節教會地產何以變成埰地
第十節僧侶的財富
第十一節鐵錘查理時代的歐洲狀況
第十二節什一稅的設立
第十三節主教和修道院院長的選舉
第十四節鐵錘查理的埰地
第十五節續前題
第十六節王權與宮相的權力在加洛林王朝合而為一
第十七節加洛林王朝國王選舉中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節查理曼
第十九節續前題
第二十節寬厚者路易
第二十一節續前題
第二十二節續前題
第二十三節續前題
第二十四節自由民被許可擁有埰地
第二十五節加洛林王朝積弱的主要原因,自由地的變化
第二十六節埰地的變化
第二十七節埰地的另一變化
第二十八節重要官職和埰地的變化
第二十九節禿頭查理當政後埰地的性質
第三十節續前題
第三十一節帝國何以擺脫了查理曼王室
第三十二節法蘭西王冠何以傳到于格‧加佩家族
第三十三節埰地永久化的若干後果
第三十四節續前題

附錄
有關《論法的精神》的資料
為《論法的精神》辯護
有關《為論法的精神辯護》的資料
對《論法的精神》的若干解釋
向神學院提交的回答和解釋
答格羅萊對《論法的精神》的意見

譯名對照表
孟德斯鳩生平和著作年表

孟德斯鳩Montesquieu 作者作品表

論法的精神(上卷)

論法的精神(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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