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經典45週年新版)
 
作者: 諾齊克(Robert Nozick) 
譯者: 王建凱/張怡沁
書城編號: 1583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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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時報文化
出版日期: 2019/07
頁數: 480
尺寸: 14.8x21
ISBN: 9789571378220

商品簡介
|經典45週年新版 | 新增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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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意志主義奠基之作
美國國家圖書獎最佳哲學與宗教類
全球翻譯超過100種語言
二戰後百大影響人類社會書籍
美國人文與科學學院院士暨英國國家學術院院士納格爾(Thomas Nagel)作序
政治大學哲學系教授何信全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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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發表於一九七四年,是繼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之後,英美政治哲學界最重要的著作之一。作者諾齊克是古典自由主義的代表人物,對現代自由主義的轉向,並要求政府積極介入財富重新分配深表不滿,而主張應該回歸市場機制運作。

諾齊克透過本書,將市場經濟的思潮推向嚴謹的哲學論證。他的論證是以個人權利為核心,而歸結於最低限度的國家,是在道德上真正能被證成烏托邦架構的思惟。諾齊克認為,唯一正當的政府是最小政府,僅限於維持契約執行、保衛公民安全,以及保護財產。他主張:行動與結社自由的個人權利,具備道德優先權,不應受到干涉;政治機構引用的道德原則,必須源於人們的自然權利;並否定減輕社會與經濟不平等的道德理由。

本書的論證分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根據洛克式的論證,指出國家的形成,源於自然狀態中個人權利的維護,須由個人來執行,難免造成不便,因此必須有提供保護服務的機構;第二部分顯現他的賦予權利理論,以此批判超越最低限度國家的觀點,這些觀點支持財富重新分配的正義理念,主張規劃與實踐福利國家;第三部分,諾齊克提出烏托邦架構,他以最低限度國家為宗旨,勾勒出可允許人們依據自己認定良善的生活價值,追尋自己的烏托邦國度。

本書是一場辯證的饗宴,展示最高層次智慧的敏銳迅速,其寫作風格有種難以抗拒的聲口,充滿活力與動能,宛如在耳際訴說。諾齊克的中心論點十分明確:只要不違反他人的平等權利,每個人都絕對具備道德權利,可以自由行動,不受他人干涉。


作者簡介


諾齊克(Robert Nozick, 1938-2002)
美國哲學家,曾任哈佛大學教授。他生於紐約布魯克林區,父親是來自俄羅斯的猶太人企業家。諾齊克畢業於哥倫比亞大學、牛津大學和普林斯頓大學,是全球哲學界的重要人物,對政治哲學、決策論和知識論,都做出重大貢獻。他最知名的著作是1974年撰寫的《無政府、國家與烏托邦》,本書以自由意志主義的觀點出發,反駁同系教授羅爾斯(John Rawls)在1971年出版的《正義論》。


譯者簡介


王建凱(前言至第十章)
台大政治系暨政治學研究所畢業。

張怡沁(序文)
台大政治系學士,紐約大學碩士,曾任新聞記者、金融公關與出版編輯,現專事瑜伽教學與翻譯。


書籍目錄


導讀 
序文
前言 

第一部 自然狀態理論,或如何自然而然地追溯一個國家
第一章 為什麼要探討自然狀態理論?
政治哲學∕解釋性政治理論

第二章 自然狀態
保護性社團∕支配的保護性社團∕「看不見的手」的解釋∕支配的保護性社團是一個國家嗎?

第三章 道德限制與國家
最小限度的國家與超小限度的國家∕道德限制與道德目標∕為什麼是邊際限制?∕自由主義限制∕限制與動物∕體驗機∕道德理論的難於確定∕限制的根據是什麼?∕個人主義的無政府主義者

第四章 禁止、賠償與冒險
獨立者與支配性保護機構∕禁止與賠償∕為何要禁止?∕懲罰的報復理論與制止理論∕交換利益的劃分∕恐懼與禁止∕為什麼不一律禁止?∕冒險∕賠償原則∕生產性交換

第五章 國家
禁止個人私自強行正義∕「公平原則」∕程序的權利∕支配性機構可以如何行動?∕事實上的獨佔權∕保護其他人∕國家∕對於國家「看不見的手」的解釋

第六章 對國家論證的進一步探討
停止這一過程?∕先發制人的攻擊∕在這一過程中的行為∕正當性∕所有人懲罰的權利∕預防性限制

第二部 超越最小限度的國家?
第七章 分配的正義
第一節:權利理論∕歷史原則與目的:結果原則∕模式化∕自由如何攪亂模式∕
斯恩的論證∕再分配與所有權∕洛克的獲取理論∕洛克的條件
第二節:羅爾斯的理論∕社會合作∕合作的條件與差別原則∕原初狀態與目的:結果原則∕總體與個體∕自然資質與任意性∕肯定的論據∕否定的論據∕集體的資產

第八章 平等、嫉妒、剝削及其他
平等∕機會平等∕自尊與嫉妒∕有意義的工作∕工人自治∕馬克思主義中的剝削∕自願的交換∕慈善∕對影響你的事情的發言權∕非中立的國家∕再分配如何進行?

第九章 民主化
一致性與平行的例證∕功能更多國家的引出∕假設的歷史

第三部 烏托邦
第十章 一種用於烏托邦的架構
模式∕投向我們現實世界的模式∕架構∕設計手段與過濾手段∕作為烏托邦共同基礎的架構∕共同體與國家∕發生改變的共同體∕全面控制的共同體∕烏托邦的手段與目的∕烏托邦產生什麼結果?∕烏托邦與最小限度的國家

致謝
注釋
參考書目


文章試閱


機會平等
機會平等在許多作者看來是最低限度的平等主義目標;如果有問題的話,問題僅在於這一要求是否太弱。(許多作者也注意到,家庭的存在如何阻礙這一目標的充分達成。)有兩種試圖提供這種平等的方式,一種是直接削弱那些機會較好者的狀況,另一種是改善那些機會較差者的狀況。後者需要使用資源,所以也涉及剝弱某些人的地位:他們被取走一些持有,以改善別人的地位。但是,這些人擁有權利的持有可能是不可以被奪取的,即使這是為了提供他人的機會平等。在缺少魔杖的情況下,還剩下達到機會平等的唯一手段,就是說服人們自願貢獻一些他們的持有。
為了獎金而賽跑的例子,常被用來討論機會平等。某些人的起點比另一些人更靠近終點的賽跑,是不公平的。同樣地,某些人被迫背負重物或鞋裡放石子的賽跑,也是不公平的。但生活並不是我們都參與競爭以獲取獎金的賽跑,並不存在任何統一、由某人裁判速度的賽跑。相反地,生活是不同的人,分別給別人不同的東西。那些給予者(時常是我們每個人)通常並不關心應得的問題,不關心對方所遇到的障礙;他們關心的只是他們實際上要得到的東西。沒有任何集中的過程來裁判人們對其機會的使用,這也不是社會合作與交換的目的。
有一個理由可以說明:為什麼某種機會的不平等看來是不公平,而不只是某些人什麼機會也沒有的不幸(有時真是這樣,即使別人並不因此有較大的利益)。有權轉讓的持有人,沒有一定要把它轉讓給某個人的特殊願望,這相對於遺贈財物給孩子或送禮物給某人的情況。這個持有者願意轉讓給滿足某一條件的人(例如,能提供他某種好處或服務以作交換的人,或能做某種工作且能付薪水的人),他也同樣願意轉讓給滿足這一條件的人。是某人得到這一轉讓,而非另一個較少機會滿足轉讓者之條件的人得到這一轉讓,這不是不公平的嗎?既然給予者並不在乎他轉讓給誰,而只要接受者滿足某個一般性的條件;所以作為一個接受者的機會平等,在這種情況下將不會侵犯到給予者的權利。它也不會侵犯有較多機會者的權利。當機會較多者對他持有的東西擁有權利時,他並無權利一定要其所持有的東西多予別人,但如果機會較少者有一平等的機會豈不更好?如果有人能如此增加他的機會,而不侵犯別人的權利,他不是應當這樣做嗎?這不是更公平嗎?如果這將是更公平的,這種公平能不能證明逾越某些人的權利,以獲得資源來援助那些機會較少者進入較平等的競爭地位是正當的呢?
這一過程是競爭性的,就像下面這樣:如果機會較多者並不存在,轉讓者就可能和那些本來機會較少者交易,這些人在這種情況下就變成可以交易的最好人選。這不同於下述狀況:在其中,沒有聯繫但是相似的存在物生活在不同的行星,面臨不同的困難,並有不同的機會實現他們互異的目標。在那裡,一個存在者的狀況並不影響另一個存在者的狀況,雖然若條件較差的行星得到比它現在要好的條件是較好的事情(如果條件較好的行星得到比它現在更好的條件,那也是較好的事情),但那不是較公正的。它也不同於下述狀況:在其中,一個人雖然能夠,但不願意去改善另一個人的狀況。在我們討論的這種特殊情況中,如果某個機會較多者不存在,機會較少者的狀況就會變得好些。我們不僅可以把機會較少者看作是生活較好的人,或不願助他人的人,還可以把他視為是阻止或妨礙機會較少者處境變好的人。這種阻礙另一個人成為較具吸引力的交易夥伴的情況,固然不能直接削弱(例如經由偷竊)別人的地位相提並論,但是機會較少者也不能合理地抱怨,他被另一個並不應得較好機會,以滿足某些條件的人所阻礙嗎?(暫且不談另一個機會更少者,可能對這個抱怨者做出類似的抱怨。) 雖然我們可以感受到前面兩段所提出的問題的力量,我還是不相信它們能推翻一種徹底的權利概念。如果那個後來成為我妻子的女子,因為我而拒絕另一個求婚者(若不是因為我,她將會和他結婚);且這種拒絕是由於我的敏銳智力和英俊相貌,而這兩個優點並不是我努力掙來或應得的;那麼,那個智力和相貌稍遜的被拒絕者,可以正當地抱怨說這不公平嗎?我對別的求婚者贏得女性歡心的這種妨礙,是否證明我取走某些資源,為他做美容手術、進行特殊的智力訓練,或者發展他的某些我沒有的優越特徵,以使我們被選中的機會平等是正常的呢?(我在此已假定那種直接削弱機會較好者的地位,以達到機會平等的方式是不允許的。這種方式在這個例子中表現為使機會較好者破相,或藉由注射藥物、製造噪音,而使他不能充分運用智力。)沒有這樣的結論可以被推演出來。(這個被拒絕的求婚者將對誰、對什麼事,有合理的抱怨呢?)如果不平等的機會是來自於人們隨其意願行動,或轉讓其權利的累積結果,情況也沒有什麼不同。至於那些不可能被合理地指責,對第三方有妨礙結果的消費品,這種論證甚至更為容易。如果一個孩子在有游泳池的家庭長大,他每天使用,即使他並不比另一個家裡沒有游泳池的孩子更應得它,這是不公平的嗎?這樣一種狀況應當被禁止嗎?如果不應禁止,為什麼就應當反對經由遺贈把游泳池轉讓給一個成年人呢?
有人說,每個人對諸如機會平等、生命都有權利,並可強行這種權利;這種說法的主要缺點是:這些「權利」要求某些事物、物質和行為作為基礎,而其他人可能對這些東西已經擁有權利。對於那種需要使用別人擁有權利的事物或活動的東西,任何人都不對它擁有權利。其他人對特殊事物、那枝鉛筆、他們的身體等權利,以及他們選擇使用這些權利的方式,形成任何個人及他能用的資源的外部環境。如果他的目標需要使用別人擁有權利的資源,他必須求得他們的自願合作。甚至,他決定怎樣使用自己擁有的東西的權利時,都可能需要其他人擁有的權利資源(例如使他生存的食物);他必須把其可行的方案與他人合作,聯結起來。
特殊的人對特殊的事物有著特殊權利,各人也有與他人達成協議的特殊權利──只要你和他們都有達成協議的資源。(沒有人必須提供給你一支電話,以便你可以和另一個人達成協議。)在這種與特殊權利基礎的衝突之中,並沒有任何權利存在。既然任何純粹達到一個目標的權利,都不可避免地要和這種基礎發生衝突,因而沒有任何這樣的權利存在。對事物的特殊權利填滿了權利的空間,而沒有給在某種物質條件下存在的一般權利留下餘地。而與此相反的理論,則只想把這種普遍持有、欲達某些目標,或在某種物質條件下存在的一般權利作為其基礎,以便決定所有其他的權利;但就我所知,還沒有人認真地嘗試去敘述這一相反的理論。

自尊與嫉妒
把平等與自尊聯繫起來是合理的。嫉妒的人如果不能夠擁有一件別人擁有的東西,他就寧願別人也不擁有它。比起別人有而自己沒有來說,他寧願大家都沒有。
人們常常指責說,嫉妒構成平等主義的基礎。另一些人則回答:既然平等主義原則是可以另外證明,我們不必把名聲不好的心理歸之平等主義者;他只是希望正確的原則被實現而已。鑒於人們在設想原則使自己的情緒合理化方面本領高超,以及在難於發現平等本身是有價值的論據的情況下,這一回答可以說是未獲證明。(一旦人們接受平等主義原則,他們便可能支持削弱自己的地位實行這一原則的事實,也無法證明這一點。)
在此,我更願注意嫉妒情緒的奇妙性質。為什麼有些人寧願別人在某方面得分不比他們高,而不願為別人的狀況較好或幸運感到高興呢?他們不是可以不屑一顧嗎?有一條看來特別值得探討的線索:在某方面有得分的某人A,希望另一個得較高分數的某人H比自己差──即使這不會提高他的得分;因為在某些人得分比他高的情況下,會威脅或破壞他的自尊,並使他感到自己在某一重要方面劣於別人。別人的行動或其特免,怎麼會影響一個人的自尊呢?我的自尊、自我價值感,不是應當僅依賴於與我有關的事實嗎?如果我以這種方式評價自己,那麼涉及他人的事實怎麼能夠在此起作用呢?答案是:我們經由自己的行為與別人能做的事情比較,而判斷我們做得有多好。假設一個生活在偏僻山村的人,在一百五十次的籃球跳投能命中十五次,而村裡其他人跳投一百五十次只能命中一次,他就會認為自己是長於此道。然而在某一天,來了一位籃球明星,這時情況會怎樣呢?再者,一位非常努力工作的數學家,偶爾想出一個有趣的推測,並巧妙證明一個命題。然後他發現一群數學天才,他努力提出一個推測,但他們很快就證明它或者否定它,並建構出很精緻的論據,且他們自己也想出非常深刻的命題;這時情況會怎樣呢?
在這兩個例子中,當事人最後都將做出結論:他並不很擅長或精於此事。如果不參照別人是怎樣做或能否做這件事,就沒有某件事做得有多好的標準。托洛斯基(Leon Trotsky)在他的《文學與革命》(Literature and Revolution)裡描述,人在共產主義社會中將變成什麼樣子:

人們將變得無可比擬地強壯、聰明和機智,他的身體將變得更和諧,他的活動將更有韻律,他的聲音將更具音樂性,生活方式將變得富於生氣和戲劇性。一般人將提升到亞里斯多德、歌德或馬克思的水準,而在這些山峰之上,又將有新峰頂出現。

如果這樣的情況發生,那麼那些只是處在亞里斯多德、歌德或馬克思水準上的一般人,將不認為自己很擅長或精於這些活動。他仍會有自尊的問題。某個處在如前面所述的投籃者或數學家地位的人,可能寧願別人沒有他的那份才能,或至少不再在他面前表現,這樣他的自尊將免受打擊而得到支持。
這將是一個可能的解釋:為什麼某些收入的不平等、工業社會中權力地位的不平等,或企業家相對於其雇員之間的不平等會如此刺傷人;這並不是導因於那種較優越地位是不應得的感覺,而是由於它是應得和掙取來的。它可能傷害某個人的自尊,使他在知道別人成就較大或發展較快時感到自己作為一個人的價值較低。工廠裡的工人,剛開始對先前也是工人的成功者感到吃驚,且產生這樣的想法:為何不是我呢?為什麼我沒有這種成就呢?然而若不是每天都碰到他,人們很容易忽略別人在他處取得較大成就。這一點並不依賴於,一個人是否應得他在某方面的優越地位。某個人跳舞跳得很好,這將影響你對自己跳舞跳得有多好的評價。即使你認為,舞蹈大部分都依賴於並非由努力得到的天賦。
作為一個體現這些問題的結構(而不是作為一種心理學理論的探討),考慮下列簡單的模型。有一系列不同面向及人們在其中將隨之不同面向的特質,D1, D2, ……D11, 而人們被認為這些特質是有價值的。人們可能對究竟哪些面向是有價值的,以及他們認為有價值的面向其價值有多高(非零值)有不同的意見。對每個人來說,將有一種事實描述顯示他在各個面向的客觀地位;例如,在籃球跳投方面,我們可能有這樣的描述:「從二十英尺外跳投一百次的通常得分為──」,而一個人得分可能是二十,或三十四、六十七。
為簡明起見,讓我們假定一個人對有關他的事實描述的看法是相當準確的,並將有一種評價性描述來表現這個人,是怎樣評價他自己在事實描述方面的得分。在這方面還有一些評分標準(例如優良、尚可、滿意、差、極差)來表現他對自己在各面向的評價。這些個人評價──不管他是怎樣從事實描述中得到──將依賴於他對相似的別人之事實描述的實際看法(即:對照組),以及他童年時就確定的目標等等。所有這些評價決定他的抱負水準,而這個水準在一定時間裡將以可覺察的方式變化。每個人都將對自己做某種全面的評價;在最簡單的情況中,這將只依賴於他的評價性描述和他對各個面向的評價。這種依賴的方式將因人而異。有些人可能把他們在所有面向的得分加權起來衡量,另一些人則只要他們在某些重要的面向做得不錯就對自己滿意;還有一些人則可能覺得,只要自己在某個重要的面向失敗就會一蹶不振。
在一個人們同意某些面向是很重要的社會裡,如果人們在這些面向存在著差距,且某些制度公開地根據他們在這些面向的地位來組織他們的社會;那些得分較低的人,可能會覺得自己劣於那些得分較高的人,他們可能覺得自己作為人是低劣的。(因此,卑微的人可能變得把自己看作是卑微的人。)一個人可能試圖經由改造社會來避免這種劣等的感覺,或者使這些把人們區別開的面向變得不那麼重要,或者使人們沒有機會公開實行他們在這些面的能力,或者使大家沒有機會知道別人這些面向上的得分。
很明顯的,如果人們因為他們在某些面向做得很糟而感到低人一等,那麼,如果這些面向的重要性減低,或者大家得分相等,他們將不再感到低人一等。他們感到自己低人一等的理由被排除了。但別的一些面向,很可能取代被貶低的面向(對另一些人),並產生同樣的效果。在貶低或拉平某一其他的面向(比方說審美力、魅力、智力、體育、探險、體質等等);那麼,這種現象將重新出現。
人們一般都根據他們與別人在某些最重要面向的差別來判斷自己,他們並不會把自己作為人的通常能力,與有這些能力的動物相比較而從中得到自尊。(「我是相當不錯的,我有與其他手指相對的拇指,而且能講某種語言。」)。人們也不會因為他們擁有投票選舉政治領袖的權利而得到或保持自尊,雖然當選舉權並不被廣泛享有時,情況可能有所不同。同樣,今天的美國人不會因為他們能寫能讀而感到自己有價值,雖然在歷史上許多別的社會裡會有這種情況。當所有人或幾乎所有人都擁有某種東西或特質時,這種東西或特質並不作為自尊的基礎起作用。自尊是建立在有差別的特質上的,這就是稱其為自尊的原因。正像研究對照組的社會學家喜歡指出的那樣:他人就是改變你的人。知名大學的一年級學生,可能有一種自己進了這個大學的自豪感。這種自豪感,在他們要進又尚未進這個大學前的一段時間裡最明顯。但與他們交往的所有人都處在同一地位時,進這個大學的事實就不再是自尊的基礎,除了放假回家(或在想像中)面對那些並非與他處在同樣地位的人的時候。
那麼,你怎麼為那個也許因為能力有限,而在其他人認為重要的面向都比其他人得分低的人建立自尊呢?你可以告訴那個人,雖然他的絕對分數是低的,但他已經做得很好了(以他有限的能力)。他比大多數人更多地實現自己的才能,比別人更充分地運用自己的潛力;考慮到他的起點,他已經取得很大的成就。這將經由引用另一個重要的面向,而提出比較性的評價,在這個面向上,他與別人比起來確實做得很好。
這些考慮使我們多少產生下述疑問:經由扯平在自尊依賴的某一面向的差距,來平衡自尊和減少嫉妒是否可行。想想有多少種能引起別人嫉妒的特質,就能瞭解為什麼有那麼多自尊不等的機會。現在回想一下托洛斯基的推測:在共產主義社會裡,所有人都將達到亞里斯多德、歌德或馬克思的水準,同時新的高峰又將在那裡出現。這樣,處在歌德等人的水準上的事實,將不再給每個人超過其語言能力和用手抓物能力的自尊和個人價值感。某些簡單和自然的假設,甚至可能導致一個使嫉妒保留的原則,人們可能擔心:如果諸面向的數量不足,且做出巨大的努力來排除差別,那麼隨著有差別的面向的減少,嫉妒將變得更嚴重。因為在有差別的面向不多的情況下,許多人將發現他們在每一個這些面向上都情況不佳。雖然對一系列各個不同的常態分配,其加權總額將是常態,但如果(知道他在各面向得分)每個人對各面向的加權方式不同,那麼所有不同個人的不同加權的總額,就不必然是一種常態分配。即使每個面向的得分都是按標準分配。每個人都可能認為自己處在分配的較高處(即使這是一種常態分配),因為每個人都是經由他選定的特殊加權方式來看待分配。可比較之面向的數量越少,一個人也就越沒有機會成功地使用並不統一的衡量辦法──即更重視他得分高的面向──而為其自導奠定基礎。(這暗示著,嫉妒只能經由對所有差別的排除而消滅。)
即使嫉妒比我們所想的要容易處理,但經由干預來削弱一個人的狀況,以減少知道這個人狀況的其他人的嫉妒和不幸,也是應當反對的。這樣一種辦法可比擬對某種行為的禁止(例如,禁止膚色不同的夫婦手牽手走路),而其禁止僅是因為知道這種行為將使別人不愉快。 這涉及到同一種外部干預。一個社會要避免懸殊的自尊差別,最有希望的方式是在這個社會中沒有對諸面向的統一權衡;相反地,要有許多不同的面向及權衡方式。這將擴大每個人發現這些面向的機會:這些面向是別人也認為重要的,而自己在這些面向又做得不錯,因此能對自己做出正常的讚許評價。這種對統一的社會評價的打破,將不可能經由消除某些重要面向的努力來達到。而且,這種努力越是得到集中和廣泛的支持,就越是使某一面向引人注目地成為普遍同意的奠定人們自尊的基礎。

(摘自本書第八章:平等、嫉妒、剝削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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