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外資銀行跨境業務
 
作者: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書城編號: 93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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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聯經
出版日期: 2015/02
頁數: 264
尺寸: 14.8x21
ISBN: 9789570845136

商品簡介
目次
導讀
讀者服務
第一篇 法律實務
【1】 大陸銀行貸款資金用途的限制及與臺灣的比較
【2】 大陸銀行貸款常用支付方式及與臺灣的比較
【3】 大陸企業為他人擔保效力分析及與臺灣的比較
……
第二篇 跨境擔保
【24】 跨境擔保外匯新規解析
【25】 匯發[2013]29號文定義的內保外貸概念
【26】 匯發[2013]29號文定義的外保內貸概念
……
第三篇 外匯
【46】 公司法修訂與外匯實務落差
【47】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開立規定
【48】 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銀行審核要點
……
第四篇 上海自貿區
【66】 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雙向資金池解析
【67】 上海自貿區跨境人民幣借款解析
【68】 從臺灣法令角度解讀上海自貿區22號文
……
第五篇 銀行會計、稅務
【84】 同業業務會計處理及其對撥備和資本的影響
【85】 貸款利息收入稅務分析
【86】 呆賬準備金的會計處理
……
文摘
導讀 待補

【1】 大陸銀行貸款資金用途的限制及與臺灣的比較

大陸相關法律對於貸款資金用途作了明確的限制,例如:
《商業銀行法》規定,貸前要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嚴格審核,訂立借款合同時要明確“借款用途”。在受理借款人申請時要嚴格審核“借款用途”是否符合銀行的信貸政策和國家產業政策,貸後要跟蹤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重點關注是否按照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
《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必須按借款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並且規定,貸款不能用於證券、期貨、股權投資及房地產開發以及套取貸款牟取非法收入等政策明令禁止的用途。
《個人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固定資產貸款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並按照約定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防止貸款被挪用。
為了防止借款人將貸款用於法律禁止或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機構對於借款人貸款用途的監管控制形式包括:
1、貸前風險評價與審批:如對包括貸款用途在內的貸款申請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借款合同中貸款用途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提供合同書類的相關貸款用途
2、貸中審核:如要求借款人提供專款專用的發票或使用委託支付的方式跟蹤貸款資金使用流向。
3、貸後管理:如通過定期檢查、賬戶分析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用途等。
4、責任追究:對於借款人違反貸款用途限制性規定或將貸款挪作他用的,貸款人可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可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
雖然臺灣的借款契約也會對貸款用途進行約定,但法令規定並無銀行貸款不得用於證券、期貨、股權投資、房地產、轉借等方面貸款用途的限制,對於貸款用途的監管也沒有過多法令規定要求,銀行通常也不會自行要求對貸款資金去向逐筆審核或檢查,只是在借款契約中保留了“借款人願隨時接受銀行對授信用途之監督、業務財務之稽核、擔保品之檢查、監管及有關賬簿、報表(包括關係企業之綜合財務報表)、單據、文件之查詢”之權利。若借款人將貸款資金實際用於與借款契約約定的用途不一致的地方,雖然此時,銀行依借款契約通常得在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後,隨時終止或減少對借款人之授信額度或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但實務中,即使貸款資金實際用途與約定用途不一致,銀行通常也不會因此就終止或減少借款人的授信額度、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借款到期,除非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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