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全球行政法途徑分析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與京都議定書兩個國際條約,及其衍生發展的決定和規範,嘗試整理爬梳現行氣候變遷規範的形貌與規範定位。本書主張氣候變遷規範的全球行政法化,不是全球化的必然後果,而是透過制度的選擇、機制策略以及國家動機三者相互作用而產生的。從全球行政法的角度檢視,本書認為現行氣候變遷體制在規範形成機制、責信方式與程度要求三方面有所不足,需要進一步強化。本書最後回到台灣的角度,思考全球行政法對台灣因應氣候變遷的啟示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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