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文試閱:
第1章 行政法之法源與法律原則
1-1行政法之界說與類型
(一)界說:扣除說
行政旨在執行法律,處理公共事務,形成社會生活,追求全民福祉,進而實現國家目的(司法院釋字第613號解釋)。行政法是指涉行政權之組織及其作用之法。而所謂行政權,採「扣除說」觀點,即於權力分立概念下,係指扣除了立法權與司法權,其他國家之公權力行為。
依David Robertson於《A Dictionary of Modern Politics》一書中界定行政法(Administrative Law)為「Administrative law is the legal code, or set of rlues and precedents, governing relations between the individual citizen and the state」。
另David H. Rosenbloom於《Administrative Law For Public Managers》一書指出行政法可界說為憲法條款、法規、法院判決、行政命令,以及其他官方指令等構成之主體(the body of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statutes, court decision, exective orders, and other official directives)。
(二)類型
1.直接行政與間接行政
(1)如國家事務由國家公法人自行設置機關予以執行者,稱之為「直接行政」;如國家事務由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加以執行者,則為「間接行政」。
(2)間接行政即為地方制度法第2條第3款所稱之「委辦事項」,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規定,在國家指揮監督下,執行國家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政策規劃國家已決定)。
2.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
(1)如國家基於其統治權所為之各種行政行為,表現出上下秩序之強制與服從關係,稱之為「公權力行政」;如國家基於與私人平等之法律地位,所為之各種私法行為,則為「私經濟行政」或「國庫行政」。
(2)而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之區別實益主要在於法規適用與爭訟途徑上之差別。公權力行政適用相關行政程序法規,有爭議則循行政爭訟途徑加以救濟;私經濟行政適用私法民事法規,有爭議則循民事訴訟途徑加以救濟。
3.干涉行政與給付行政
(1)如國家基於維護公共利益與安全所採取之強制性措施,通常會干涉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乃稱為「干涉行政」,亦可稱為秩序行政或規制行政;例如兵役徵集、交通秩序維護等。如國家基於現代福利國家理念,透過行政作為改善國民之生活環境或生活品質,稱為「給付行政」;例如提供社會救助、職業訓練等。
(2)干涉行政與給付行政區別實益,係在於二者受法律羈束程度上之差異。因為干涉行政涉及人民之自由、權利,自須有嚴格之「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而給付行政通常只要國會通過預算後,便可據以實施。
(三)雙階理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540號解釋意旨,雙階理論將國家之行為分為兩階段:(1)第一階段之「受理階段」為公權力行政,如人民依國民住宅條例申請承購、承租或貸款者,經主管機關認為依相關法規或行使裁量權之結果不符合該當要件,而未能進入訂約程序之情形,既未成立任何私法關係,此等申請人如有不服,須依法提起行政爭訟;(2)第二階段為「實行階段」為私經濟行政,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申請合於法定要件,再由主管機關與申請人訂立私法上之買賣、租賃或借貸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