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
 
作者: 田蒙潔 
書城編號: 1587156


售價: $110.00

購買後立即進貨, 約需 7-12 天

 
 
出版社: 開學文化
出版日期: 2013/01
頁數: 304
ISBN: 9789868717381

商品簡介


沒有真相就不會有正義

回顧台灣司法史,幾可用血跡斑斑、疑點重重來形容,江國慶案就是很具代表性的例子。這樁白色恐怖之後,第一件政府公開承認的冤案,歷經了檢、軍、法層層關卡,只要其中有任何一人克盡本分,那麼江國慶就會是個即將邁入前中年期的男士,而非冤死在國家機器前面的年輕生命了!

美國密蘇里州律師田蒙潔,針對台灣司法上引人爭議的冤∕疑案,如江國慶案、蘇建和案等,順著起訴書與判決書的脈絡,深入剖析箇中的邏輯謬誤,以及在科學辦案、證據、鑑識科學上所犯下的錯誤,希望能帶領讀者,一同看見台灣司法的真正問題。

司法改革的重點,恐怕不在於法官擁有多少社會經驗,而是法學教育從根本上,就沒有給予法律人足夠的訓練,以至於不去分辨什麼是「事實」,什麼又是個人主觀的「意見」,推理往往也陷入邏輯謬誤之中。當這些基本判斷力都付之闕如,我們又怎能期待,法官們能夠根據證據發掘真相,做出合理而公正的判決?這不但會逐漸侵蝕了法治的基石,更會侵害我們生存與自由的基本權利!

於此同時,田律師也想以她在社區大學授課的經驗和讀者們分享,就算不是讀法律出身,就算沒背過法條、看不懂用字艱澀的法律用語,只要懂得分辨事實與意見,並不斷強化自身邏輯;一樣可以看得懂判決書、一樣可以透過公民的力量,共同監督不適任的法官,並且制衡拙劣的司法判決,讓台灣的法治有機會回歸公平、正義的根本價值。

本書特點

一、透過深入詳盡的文字,說明什麼是事實,而什麼又是意見;以及分辨這兩者在法律判決中的重要性。

二、清楚指出台灣司法改革的真正關鍵,在於法律人的訓練及檢調單位,缺乏邏輯推理、講求證據、科學辦案的觀念,並提出修改方向與建議。

三、透過台灣本土知名冤(疑)案的分析,指出鑑識人員在科學辦案上的錯誤,並介紹多種新興科學鑑識方式,為本土著作中少見。

目錄

【推薦序】真想強迫每個恐龍法律人都認真讀完這本書 ◎林世煜

【推薦序】獨立而非獨裁 ◎范立達

【推薦序】顛覆法律界長久以來的集體迷失 ◎鄭文龍

Part I 缺席的邏輯課

025∕第三人稱全知敘事—寫判決書就像在寫《紅樓夢》,你不怕嗎?

043∕分辨事實和意見—學校必須提供的基礎教育

059∕理性抉擇的庶民文化—再不開始就太晚了!

075∕是分析推理,不是背誦—培養能避免邏輯謬誤的法匠

089∕是判例,不是社會經驗—天天背數學公式,但從不演算應用題

Part II 請拿真實的證據說服我

109∕江國慶案—科學辦案設下的層層關卡,全部失守

125∕陸正案的正義—我認為你罪該萬死,但誓死捍衛你公平受審的權利

141∕陸正案的評析—法官沒有證據也能認定事實的理由

169∕柯洪玉蘭案—法官說了算!以常情代替證據認定事實

201∕不如擲骰子—法官是功能有問題的測謊機

Part III 當鑑識科學都不科學了

229∕科學證據殺人事件—江國慶案的血液、精液和DNA

247∕防範垃圾科學—蘇建和案的骨骸刀痕鑑定報告

259∕一定要比對到十二點相符為止—許榮洲案的掌紋鑑定

285∕自白強過科學證據—IQ 69的許榮洲打敗台大醫學院

序/導讀

推薦序

真想強迫每個恐龍法律人都認真讀完這本書

閱讀本書之前,我對美式法庭攻防的認識,幾乎都來自二十年前愛讀的一系列《梅森探案》。那麼久以前的事了,書架上早消失無蹤。不過上網搜尋一下,有中國譯本可以線上閱讀。我隨手挑一本,讀得興味盎然,順便摘錄一些從前和現在都令我驚艷的段落:

「不許妄加評論。」「證人回話時要避免評論性語言。陪審團不應接受這類的證詞。」

「法庭不受理傳聞。而且法庭也不想因此浪費法庭調查的時間。」

「向公眾洩露案情是極其草率的。這是一種極不聰明的行為,甚至是故意的行為。」

「請庭上允許,本案任何證人都不得留在審判庭上。」

「問題問的是發生了什麼與案件有關的情況, 我並不需要說明我兩隻手在幹什麼。」

「不要猜測 。這是事實或不是事實?」

「我抗議。法官閣下,這是誘導和提示。」

「我知道證人之間不該談論有關作證的事。我嚴格遵守法庭訓的文字意義和精神實質。」

「我抗議。這樣的法庭調查不合適、不正當、不切題、不重要,他沒有涉及任何法庭調查中應該對證人進行的調查。」

「如果我帶著從你這兒撿到的分析理論回辦公室會發生什麼事?他們會在 48 小時內把我趕到街上去巡邏的。我需要證據,有證據才能行動。」「沒有搜索證誰也無權搜查。」警員為難的看著梅森。

這些段落,讀來令人神往,就像關於香格里拉的神話故事,只發生在遙不可及的遠方。相形之下,台灣不是一個有故事的地方。我們只有很難啟齒的、不堪聞問的內情。而我偏偏又多知道一些。

我曾經趕赴林宅血案現場,曾經協同家屬報導過陳文成命案;又有好多年的時間,從事白色恐怖受難者的田野訪談和文獻判讀。追隨一群優秀的同伴,我們協力推動轉型正義相關議題,特別是政治案件的真相調查。

坦白講,台灣社會對司法體系從來評價極低,而我們這樣的人,更加認清司法體系根本就一直充當著政治部門的爪牙。即使在解除戒嚴、民主轉型之後,依然故我。

陸正案、蘇建和案、江國慶案,和特偵組的橫行,就都是解嚴以後的事。

換言之,在民主轉型後,司法系統依然暴力,繼續迫害人民。若要鞏固得來不易的民主,我們必須強力推動司法系統的轉型。

僅僅《梅森探案》的若干片段,就令我們深刻感到人權的保障,需要多麼周全的制度設計、多麼嚴謹的法條、多麼遵守行為規範的行動者,以及對於科學精神多麼龜毛的堅持。

即使已經有很多推動司法改革的團體和行動,我們還需要更多、更有力的方式,來對抗頑冥不靈的司法體系。這本書在此時此刻出版,令人振奮。

我讀著書上講推理、講邏輯、講科學、講證據的章節,一邊腦子裡浮現三十年前,我在林宅血案現場,聽那個帶福州腔的警官問一些智障問題的情景;以及前幾年協助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調查陳案和林案的經驗。我多麼盼望本書,能夠送到那些恐龍法律人的手上,並且按著他們的腦袋,強迫他們認真讀完。

我想,這或許是推動司法轉型,鞏固民主制度的一種有效的霹靂手段。

◎林世煜(台灣民間真相與和解促進會理事)

推薦序2

獨立而非獨裁

所謂的司法審判,其實就是一個「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判決」的過程,這個過程,簡稱為「認事、用法」。職司審判工作的法官,在具備高坐審判席的資格之前,通常都已經接受過嚴格的法學教育及訓練,並通過難度相當高的國家考試。所以,在「用法」的能力上,每位法官的水準大致相當,除非有特殊重大意外或蓄意為之,否則很少看到在法律的適用上,程度遠遜於同儕的法官。

但在「認事」上,不同的法官因為年資、社會閱歷、人生經驗等等的差異,彼此間對同一件事實的認定,就會有極大的出入。可以說,近幾年來在國內出現的重大爭議案件,發生的原因多半都集中在法官的「認事」和社會認知產生嚴重的脫節現象,「烏龍法官」的名號也因此不逕而走。

但按理來說,法官來自社會,並非獨居於象牙塔內,不該是個不食人間煙火的化外之民,就犯罪過程所認定的事實,也應該與你、我等常人無異,為何判決書出爐時,卻常常走樣,讓聞者瞠目結舌?究其原因,還是要從法學教育中找答案。

一個最重要的因素是,我國各大學的法學教育課程,雖有開設「證據法」但卻沒有教授「邏輯」這門課,也因此,法律系學生在死讀死背之後,或許懂得證據要取捨、排除,但卻不知如何及為何要取捨、排除。

乍聽之下或許有些匪夷所思。的確,講求論證過程嚴謹的法學教育,怎麼會沒有開設「邏輯」課程?有一個笑話是這麼說的。早年,大學法律系原本是有邏輯課的,但是,上過邏輯課的學生們,再去上國內的民、刑法或訴訟法時,卻發現法條規定多處不通。於是,學生們紛紛在課堂上挑戰老師說:「這樣不合邏輯啦!」老師們在無法自圓其說的窘境下,不能關掉法學課程,最後就把邏輯課給廢了。

這種說法有多少可信度?不得而知,但令人憂心的是,沒有受過邏輯訓練的法律人,要以什麼工具作為思考或判斷的依據?

所以,法官在斷案時,既然沒有邏輯訓練作為基礎,就只好仰賴生活經驗作為判斷的依據。

但不同出身、不同背景的法官,人生經驗也大不相同。甲法官的「衡諸常情」在乙法官眼裡,是不是也一樣「與經驗無違」呢?如果在一件事情的判斷上,不同法官間的出入可以大到南轅北轍,民眾上法庭打官司,和買大樂透碰運氣有什麼不同?

所以,即使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第154條第2項),但宥於法官沒有接受過完整的邏輯訓練,每個人的人生經驗又不相同,在證據的取捨及犯罪事實的認定上,自然就會出現極大的落差。而一旦當他們的認事標準被外界質疑時,法官最常祭出的護身符即是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的「自由心證主義」(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至此,民眾除了徒呼負負,又能如何?

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於是有人倡議司法審判應該引入陪審制度。他們認為,引進陪審制度,可以監督法官,避免法官獨裁濫權,判決結果也較不致背離人民情感,並且可以實現公民參與等民主理念。

但其實,一個不懂邏輯的人就算加上了一群不懂邏輯的人,結果並不會變得比較高明。律師鼓起如簧之舌後,對陪審團動之以情而撼動或扭轉判決的例子,絕非罕見。約翰.葛里遜(John Grisham)的法庭小說《失控的陪審團》(The Runaway Jury)描寫的,就是這一幕。

所以,與其討論訴訟制度該如何改變,倒還不如先想想該如何對審判者加上更強力的監督,讓審判者不敢濫權、獨裁。

的確,造成烏龍判決屢見不鮮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外部監督力量不足。但監督力量不足,非不為也,實不能也。

司法案件難以監督,一方面是因為專業性太高,沒有受過基礎法學訓練的一般民眾,即使有心,也難以監督。另一方面,司法訴訟程序太過冗長,縱然是法界圈內人,要長期把一件案子從頭盯到尾,也有實際上的困難。在此情形下,法官在知道自己的案件不會受到嚴密監督,而且常想著「就算判錯了,還有上訴審可以救濟。」裁判品質想要提昇,自然難上加難。

但其實不是沒有切入點的。

田蒙潔老師的這本書要教讀者的,不是邏輯的訓練方式,而是簡易的事理分辨能力。她把焦點集中在近幾年來非常受到矚目的陸正案、蘇建和案和江國慶案等數起重大刑案上,並且將法官製作的判決書調出來,逐一分析檢索,告訴讀者們,法官錯在哪裡。

在本書中,田老師反覆告訴讀者們,事實的判斷必須依賴證據,不能臆測,不能想當然爾,更不能以全知全能的觀點,像寫小說般的加油添醋。她的作法,像把判決書放到洗衣機的脫水槽中用力攪動,在瀝掉所有的主觀意見後,留下來的,才是最純粹的事實。經過這種訓練方式後,就算是一般人,也能夠很清楚的看出現存的判決書中有多少不及格的地方。

其實,最該學習這套去蕪存菁技術的,應該是平亭曲直的法官。但據說司法院不打算命所有的法官效法,那麼,不妨就從你我開始學起吧。有南威之容,乃可以論其淑媛;有龍泉之利,乃可以議其斷割。待民眾一一習得檢驗判決書的技巧後,外部的監督力量自然強大,

司法應該獨立,但不能獨裁。在民眾都懂得如何一窺堂奧,並能直指其弊後,人民就可以在後頭推著司法改革的腳步前進。就算它不願意,即使它牛步化,也會慢慢的向前走。

◎范立達(資深新聞評論人)

推薦序3

顛覆法律界長久以來的集體迷失

我不知是幫了她,還是害了她。我認識田蒙潔約在2001年,機緣是為了台北市東星大樓。那時我

田蒙潔 作者作品表

民意,誰說了算? :人民知情的抉擇

大法官的甲說乙說隨便說:認識正當法律程序

法官說了算:缺席的證據與邏輯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之用, 香港書城並不保證以上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
* 如送貨地址在香港以外, 當書籍/產品入口時, 顧客須自行繳付入口關稅和其他入口銷售稅項。

 

 

 

  我的賬戶 |  購物車 |  出版社 |  團購優惠
加入供應商 |  廣告刊登 |  公司簡介 |  條款及細則
 
  香港書城 版權所有 私隱政策聲明
 
  顯示模式: 電腦版 (改為: 手機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