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併重的學科,僅研究理論而不談實務運作,或僅述實務而不談理論基礎,均無法徹底掌握刑事訴訟法之立法精髓與基本內涵。
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2002.2.8公布修正刑訴法,正式確立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立法架構,2003.2.6及2004.6.23、2006.5.24、2007.7.4公布修正刑訴法,強調嚴謹證據法則,明定無罪推定原則;強化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之區別;增訂證據排除法則與傳聞法則,以阻絕欠缺證據適格之證據進入審判程序;重視當事人之詰問權,強化交互詰問以發見真實;明定共同被告具證人適格,增訂分離調查與分離辯論程序;修訂鑑定留置、鑑定處分、強制採樣、證據保全、協商程序、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等規定,最高法院2003年至2016年最新判決,本書對此等新制與新判決見解均有詳論與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修正刑訴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作者
林俊益
司法院大法官
經歷: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最高法院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士林、金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考試:
68年書記官普考及格
69年公證人高考第一名
69年司法官特考第一名
70年律師高考第二名
著作:
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
刑事訴訟法講義
刑事訴訟法重點整理
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
刑事訴訟法研習手冊
當事人主義在我國刑事訴訟可行性之研究
其他有關刑事訴訟法之短文一百多篇
目錄
十九版序 I
序言 III
凡例 V
參考書目 VII
第一篇 導論 1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概念 3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係 3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 4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之主要體系 7
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 15
第一節 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 15
第二節 職權原則與當事人原則 17
第三節 刑事訴訟之目的 18
第三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 20
第一節 採行控訴制度之特徵 20
第二節 採行職權原則之特徵 24
第三節 兼採當事人原則之特徵 26
第四節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28
第四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效力 31
第二篇 訴訟主體 37
第一章 法院 40
第一節 法院之意義 40
第二節 法院之組織 40
第三節 法官之迴避 42
第四節 法院之管轄 57
第二章 當事人 81
第一節 當事人之概念 81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 89
第三章 訴訟關係人 96
第一節 辯護人 96
第二節 輔佐人 124
第三節 代理人 127
第三篇 訴訟客體 131
第一章 案件與訴訟 133
第二章 單一案件 148
第三章 同一案件 162
第四篇 訴訟程序 183
第一章 訴訟關係 185
第二章 訴訟條件 194
第三章 訴訟行為 201
第一節 訴訟行為之意義 201
第二節 訴訟行為之種類 202
第三節 訴訟行為之成立及效果 204
第四節 訴訟行為之方式 206
第五節 訴訟行為之時間 228
第六節 訴訟行為之處所 232
第四章 強制處分 234
第一節 概說 234
第二節 對人之強制處分 240
第三節 對物之強制處分 325
第五章 證據 411
第一節 證據之基本概念 411
第二節 證據法之基本原則 418
第三節 證據能力 426
第四節 自白法則 428
第五節 證據排除法則 447
第六節 傳聞法則 467
第七節 舉證責任 514
第八節 調查證據 528
第九節 被告之訊問 554
第十節 人證 569
第十一節 鑑定 589
第十二節 通譯 617
第十三節 勘驗 618
第十四節 證據保全 622
第六章 裁判 630
第一節 裁判之意義 630
第二節 裁判之種類 631
第三節 裁判之成立 633
第四節 裁判之諭知 634
第五節 裁判之效力 636
第六節 被告死亡於訴訟程序之影響 649
第七節 無效判決 653
第八節 上訴誤判程序駁回之救濟 655
附 錄 659
序/導讀
十九版序
最近1年,刑訴法又有三項重大修正如下。其一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所示,刑訴法第33條第2項,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2018.3.9.)起1年內(即2019.3.9.),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有關機關於2019.3.9.尚未完成上開規定之修正,實務上自應依上開解釋意旨辦理,司法院乃於2019.2.25.修正發布「法院辦理刑事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作業要點」,自2019.3.9.生效施行。有關機關遲至2019.6.19.始完成修正公布第33條,並自2019.12.19.施行。在施行前仍應依釋字第762號解釋意旨及上開作業要點辦理刑事審判中被告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以保障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
其二是因應釋字第454號及釋字第558號解釋意旨,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入出國境之權利,從而將刑事訴訟實務上未經訊問被告之限制出境、出海予以法制化,定性為獨立類型的強制處分,增訂刑訴法第8-1章(§§93-2~93-6),自2019.12.19.施行,採法律保留原則、相對法官保留原則等,以保障人權,影響深遠。
其三是為建立完整的防逃機制,俾免被告潛逃規避訴追、審判或執行,以確保國家刑罰權的有效行使,於2019.7.17.修正公布施行之刑訴法,增訂強化防逃措施。其重點如下,偵查或審判中,為防止未經羈押或停止羈押的被告意圖規避刑責而逃亡,第116-2條增訂法院或檢察官經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有必要者,得定相當期間,命被告遵守適當之羈押替代處分事項,例如向指定機關報到、科技設備監控、限制活動區域、命提出護照或旅行文件、禁止處分財產等,以有效掌握被告行蹤,且法院於審判中得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俾防杜其逃匿。其中科技設備監控之範疇,包括「電子腳鐐」等科技監控手段。若被告違背上述應遵守之事項,法院或檢察官不僅得逕行拘提,亦得聲請羈押或再執行羈押。另第121條明定原羈押替代處分事項如有變更、延長或撤銷時,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為之;又為配合釋字第665號解釋及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第117條亦修正重罪再執行羈押之事由。就執行程序之防逃措施,第456條明定檢察官於必要時,得於裁判法院送交卷宗前執行之,俾免受刑人利用判決確定後、執行檢察官收到卷宗前之空檔,趁機逃匿;第469條規定受刑人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檢察官得逕行拘提,以利刑事判決之確實執行。
又法院組織法於2019.1.4.修正公布增訂第57-1條第1項規定:「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者,應停止適用。」(自2019.7.4.施行),是本書原則上不再援引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之判例,併此敘明。
此外,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改版前最高法院之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最新發展。
本書在著者工作極為忙碌下改版,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再版事務之處理,特別感謝新學林出版公司林副總編輯靜妙、李主編啟琳及協助文字校對之蘇怡華及謝淳容給予許多寶貴建議,獲益良多,謹此致謝!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19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