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題架構建立→培養讀者迅速分析案例能力
‧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作為案例分析主軸→確保案例分析不偏倚方向
‧完整模擬解答→提供讀者作答鋪陳的訓練參考
作者
張陳弘
學歷: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律學院法學博士
美國美利堅大學華盛頓法律學院法學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法碩士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
現職:
私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專業經歷:
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專案辦公室」諮詢委員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法規委員
國防部法規會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
目錄
序
寫在前頭—作答練習之提醒
第一章 基本權利解題架構建立
第一節 一般性解題架構建立 3
壹、步驟一:判斷「誰」的「何種」基本權利受到限制 3
貳、步驟二:找出「誰」作成基本權利限制行為→對應不同解題架構 16
第二節 針對國家公權力行為限制基本權之解題架構的進一步說明 19
壹、違憲審查密度之說明 19
貳、審查密度決定後之違憲審查標準操作要求—以比例原則為例 22
參、基本權解題架構套用於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對照觀察 27
第三節 依各個基本權利建立「解題模本」架構 34
壹、一般性架構說明 34
貳、個別基本權利之「解題模本」架構 34
第二章 國家公權力行為限制基本權利題型
第一節 平等權§7 37
壹、平等權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37
貳、性別平等案例 41
參、性傾向平等案例 44
肆、種族平等案例 47
伍、國籍平等案例 51
陸、工作權平等案例 53
柒、國家資源使用之平等 55
第二節 人身自由§8 59
壹、人身自由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59
貳、「24小時內移送」與「法官保留原則」適用要求之轉變 63
參、人身自由限制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 70
肆、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要求 76
第三節 居住遷徙自由§10 79
壹、居住遷徙自由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79
貳、遷徙自由之限制 81
第四節 言論自由§11 84
壹、言論自由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84
貳、言論的事前審查 90
參、政治性言論之限制 94
肆、商業性言論之限制 102
伍、猥褻性言論之限制 105
陸、誹謗性言論之限制 109
第五節 新聞自由§11 112
壹、新聞自由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112
貳、新聞自由之內涵與得主張之主體 114
參、案例 116
第六節 學術自由(講學自由)§11 119
壹、學術自由權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119
貳、大學入學許可規則之合憲性 123
參、大學退學學則之合憲性 125
肆、大學補考學則之合憲性 130
第七節 宗教自由§13 133
壹、宗教自由權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133
貳、信教自由之限制 135
參、政教分離原則 138
肆、宗教團體自治 140
第八節 集會自由§14 145
壹、集會自由權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145
貳、集會自由保護範圍之界定 150
參、集會自由之事前許可管制 151
肆、集會內容之管制 155
第九節 結社自由§14 158
壹、結社自由權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158
貳、結社設立許可之限制 160
第十節 生存權、工作權§15 166
壹、生存權、工作權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166
貳、社會權性質面向之生存權、工作權 172
參、職業自由之限制 174
肆、營業自由之限制 177
第十一節 財產權§15 181
壹、財產權保障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181
貳、財產權限制與否之判斷 184
參、財產權限制之損失補償 185
第十二節 參政權§17 187
壹、參政權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187
貳、選舉權(含被選舉權)之限制 188
第十三節 應考試、服公職權§18 191
壹、應考試權、服公職權之意義與解題架構之建立 191
貳、應考試權之資格限制 192
第十四節 受國民教育權§21 196
壹、學習權 196
貳、學習自由 196
參、受教育權 197
第十五節 基本權概括條款§22 200
壹、基本權概括條款之意義 200
貳、一般行為自由 201
參、名譽權(v.言論自由) 206
肆、隱私權 206
伍、性行為自由 215
陸、環境權 219
柒、健康權 222
捌、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 223
第十六節 訴訟權§16 225
壹、訴訟權之意涵與解題架構建立 225
貳、案例解析 226
第三章 第三人行為侵害基本權利題型
第一節 基本權對第三人效力理論 235
壹、直接效力說 235
貳、間接效力說—目前通說 235
參、基本權利衝突衡量 236
第二節 案例操作 238
壹、言論自由 v.名譽權 238
貳、新聞自由 v.隱私權 252
參、契約自由 v.平等權 254
肆、居住自由 v.平等權 257
序/導讀
序
本書為筆者於大學教授「憲法案例研習課程」所需,編寫的上課講義。書內案例大多數採用律師、司法官考題,少部分搭配各校研究所考題與筆者之案例研習課程考題。如此之案例選擇安排,源於筆者認為:法律系應負擔一項重要的教學任務—幫助學生考取律師證照,畢竟這是大多數同學選擇就讀法律系的一項主要目標。因此,憲法案例研習課程之教學,至少要能滿足此項需求;律師(司法官)的憲法實例考題之研習,足適為教學主軸。
為使本書得盡快於憲法案例研習課程派上用場,於評估民國100年後之律師、司法官題型分布絕大多數為基本權利實例題型,筆者乃先就已撰寫完成之「基本權利實例研習」部分,先行出版。權力分立實例題型部分,將於之後版次再為補充。至於就基本權利受侵害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提起憲法訴訟)之案例研習內容,鑑於民國108年1月4日通過之憲法訴訟法,即將於民國111年1月4日開始施行(正式取代現行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本書擬於憲法訴訟法開始施行後,觀察實際案例,再撰寫此篇章。此版次遂先行留空。
本書的定位為憲法案例研習課程的上課講義,主要用途在輔助上課所需,而非學術研究論文。因此並未大量援引學術文獻以支持本書論述。考題的分析作答,除了大量仰賴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外,其餘多出於筆者或未成熟之想法,難免有欠缺縝密論證之處,望祈諒察。
張陳弘
2020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