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秉持作者一貫的初衷,以建構民事訴訟法體系為本,並以學說理論、實務見解為枝葉,輔以作者個人意見及考試準備心得,希望貫徹一本書主義,兼顧理論實力及答題技巧。自十週年慶後新裝上市,歡迎舊雨新知光臨小店,願這兩本小書能帶給所有有緣使用的朋友們一點點些微的幫助,也希望縱使歷經風霜,我們仍能懷抱著滿滿的夢想,緩慢但堅定的往前走。
作者
喬律師
台大法研所
律師高考及格
司法官特考及格
目標BQ的馬拉松跑者PB310
夢想成為繪本作者
YO寶、阿蹦的爹
目錄
本書使用方法 1
Chapter1 民事訴訟法總論:程序架構及基礎理論
一、前言:民事訴訟法的研讀與準備 1-3
㈠訴訟法的特性 1-3
㈡如何學習-體系的建構及法理基礎的記憶 1-5
二、民事訴訟之程序架構 1-6
㈠起訴階段 1-7
㈡言詞辯論階段 1-7
㈢證據調查階段 1-8
㈣判決階段 1-8
三、民事訴訟之理論基礎 1-11
㈠民事訴訟制度之目的 1-11
㈡民事訴訟法之理念(程序法上之基本要求) 1-12
四、民事訴訟法之審理原則(訴訟法理) 1-18
㈠處分權主義 1-18
㈡辯論主義 1-20
專題研究-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之綜合說明 1-24
㈢公開主義 1-29
㈣直接審理主義 1-30
㈤言詞審理主義 1-31
㈥適時提出主義 1-32
㈦集中審理主義 1-34
㈧自由心證主義 1-34
五、訴訟事件與非訟事件之程序進行與法理適用 1-36
㈠事件性質及程序法理之差異 1-36
㈡程序法理之交錯適用 1-39
㈢程序法理之法定轉化 1-42
Chapter2 訴訟主體論㈠:法院
壹、概說
一、意義 2-5
二、組織 2-5
㈠審級制度 2-5
㈡審判體之組成 2-5
三、審判權限之分配 2-6
㈠法定法官原則 2-6
㈡審判權之分配 2-6
㈢管轄權之分配 2-6
㈣法院內部事務之分配 2-7
專題研究-訴訟要件之審查:「先程序後實體」之審理模式 2-7
貳、民事審判權
一、意義 2-13
二、性質 2-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3
三、認定及處理 2-13
㈠認有審判權:續為審理其他程序要件 2-13
㈡認無審判權:裁定移送或駁回 2-14
㈢審判權恆定原則 2-14
四、國際審判管轄權之認定 2-14
㈠意義 2-14
㈡認定標準 2-15
參、管轄權
一、意義 2-16
二、性質 2-16
㈠訴訟要件之一 2-16
㈡職權調查事項 2-16
㈢無審判權即無管轄權 2-16
三、型態 2-17
㈠職務管轄 2-17
㈡土地管轄 2-17
㈢專屬管轄 2-20
㈣任意管轄 2-22
㈤合意管轄 2-25
㈥應訴管轄 2-27
㈦指定管轄 2-28
四、調查及欠缺之處理 2-30
㈠管轄恆定原則 2-30
㈡訴訟之移送 2-30
專題研究-管轄原因與請求原因相競合之處理 2-32
肆、迴避
一、意義 2-34
二、自行迴避 2-34
㈠前審裁判 2-34
㈡仲裁 2-36
三、裁定迴避(聲請迴避) 2-36
四、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之迴避 2-37
五、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2-37
Chapter3 訴訟主體論㈡:當事人
Section1 基礎理論
壹、當事人概念
一、意義 3-7
二、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概念 3-7
㈠「形式當事人一元主義」 3-7
㈡賦予實質當事人相當之程序主體權 3-8
三、當事人之基本特徵 3-8
㈠當事人兩造對立原則 3-8
㈡當事人應受判決效力所拘束 3-9
四、當事人享當事者權(程序主體權、訴訟法上之基本人權) 3-10
㈠辯論權 3-10
㈡當事人公開 3-11
㈢其他權利事項 3-11
貳、當事人確定
一、意義 3-13
二、性質 3-13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3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3
三、確定標準 3-14
㈠表示說 3-14
㈡意思說 3-14
㈢行動說 3-14
㈣併用說 3-14
㈤適格說 3-14
㈥規範分類說 3-14
四、具體認定 3-16
㈠以已死亡之人為當事人 3-16
㈡冒名起訴或冒名應訴 3-16
㈢本無其人之捏名起訴 3-17
㈣未使用真名之化名起訴 3-17
參、當事人能力
一、意義 3-17
二、性質 3-18
㈠訴訟要件之一 3-18
㈡職權調查事項 3-18
㈢屬一般抽象之資格 3-18
三、範圍 3-18
㈠有權利能力人 3-18
㈡胎兒 3-19
㈢非法人團體 3-20
肆、當事人適格
一、意義 3-24
二、性質 3-24
㈠訴訟要件之一 3-24
㈡職權調查事項 3-25
㈢屬須具體認定之資格 3-25
㈣有當事人適格者具訴訟實施權 3-25
三、判斷標準 3-25
㈠原則標準:訴訟標的之實體法上權利義務法律關係歸屬主體,具當
事人適格 3-25
㈡衍生標準:依不同訴訟之種類定當事人適格之標準 3-28
㈢例外情況:訴訟擔當(訴訟信託) 3-30
專題研究-訴訟類型與判決效力概說 3-31
專題研究-確認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 3-35
四、訴訟擔當(當事人適格認定之例外類型) 3-38
㈠意義 3-38
㈡性質:形式當事人與實質當事人分離 3-38
㈢類型 3-39
㈣效力 3-40
五、法定訴訟擔當 3-42
㈠具體事例之一:破產訴訟(破產法§§75、90、92○13) 3-43
㈡具體事例之二:債權人代位訴訟(民§242) 3-44
㈢具體事例之三:共有人代位訴訟(民§821) 3-45
㈣具體事例之四:公益法人之不作為訴訟(消保§53、民訴§44-3,妨
害制止請求訴訟、法定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47
六、任意訴訟擔當 3-50
㈠法定類型之一:選定當事人制度(民訴§41) 3-51
㈡法定類型之二:選定公益社團法人為選定當事人(民訴§44-1,任意
訴訟擔當團體訴訟) 3-58
㈢法定類型之三:追加選定當事人制度(消保§54、民訴§44-2,公告
曉示制度與併案請求) 3-61
㈣法定類型之四:消費者保護法上之消費者團體訴訟(消保§50Ⅰ)? 3-63
專題研究-現代型紛爭事件及訴訟制度 3-66
專題研究-訴訟標的之認定與訴訟擔當與否 3-72
專題研究-訴訟擔當中判決效力擴張之正當化依據 3-77
專題研究-非法人團體之當事人適格及判決效力之擴張 3-80
伍、訴訟能力
一、意義 3-91
二、性質 3-92
㈠訴訟要件之一 3-92
㈡職權調查事項 3-92
三、立法意旨 3-92
四、判斷標準 3-92
㈠有訴訟能力者 3-92
㈡無訴訟能力者 3-93
㈢限制訴訟能力者 3-93
㈣外國人 3-93
五、欠缺之救濟 3-94
陸、辯論能力
一、意義 3-95
二、立法意旨 3-95
三、判斷標準 3-95
Section2 複數當事人(共同訴訟)
壹、共同訴訟
一、概說 3-117
㈠意義 3-117
㈡功能 3-117
㈢發生原因 3-119
㈣類型及分類標準 3-121
二、普通共同訴訟 3-125
㈠意義 3-125
㈡性質 3-125
㈢程序設計 3-125
㈣程序效果 3-127
三、必要共同訴訟 3-128
㈠意義 3-128
㈡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3-129
㈢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3-134
㈣程序設計 3-137
㈤程序效果 3-141
專題研究-合一確定之認定方式及爭議處理 3-143
四、特殊型態共同訴訟:主參加訴訟(干預訴訟) 3-160
㈠意義 3-160
㈡性質 3-160
㈢立法目的 3-161
㈣要件 3-161
㈤審理 3-163
貳、訴訟參加
一、概說 3-165
㈠意義 3-165
㈡制度目的 3-165
㈢類型 3-166
二、輔助參加(從參加) 3-167
㈠意義 3-167
㈡要件 3-167
㈢程序 3-169
㈣地位 3-169
㈤權限 3-170
㈥效力 3-171
㈦參加人承當訴訟 3-174
㈧當事人之告知訴訟 3-174
㈨法院之職權通知訴訟 3-175
三、特殊型態訴訟參加:共同訴訟參加、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0
㈠類型 3-180
㈡共同訴訟參加 3-180
㈢共同訴訟輔助參加 3-182
Chapter4 訴訟程序㈠:訴訟程序通則
壹、訴訟代理人
一、概說 4-9
㈠意義 4-9
㈡性質:訴訟要件之一 4-9
㈢限制:雙方代理之禁止 4-10
二、法定代理人 4-10
㈠意義 4-10
㈡種類 4-10
㈢權限 4-11
㈣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 4-11
序/導讀
十七版序
整個世界在2020年歷經了超多大事,在諸多天災人禍中,筆者也在蠟燭多頭燒的生活裡擠出空檔,默默的完成了本書第17版的修正。
本版次新增了迄2020年6月的國家考試、研究所考試試題、學說論著,也調整了一些註解及論述方式及修正部分錯漏,另外也納入部分筆者覺得考相不錯的新見解,希望能以更完整的內容為各位服務。
108年度的律師、司法官考試延續著前兩年的出題傾向,在民事法這一科中考了民法2題、民事訴訟法1題、民事法綜合題1題。以民事訴訟法的題目來說,分別考到了共同訴訟、訴訟參加、舉證責任等,都是非常傳統的考點,嚴格來說題目並不難(甚或可說是簡單),代表考生想要獲得平均以上的高分的話,可能無法僅依賴概要性的講義或解題書的模組,而需要以完整的體系及較深入的理論作為答題基礎。
這一年來筆者的時間被各種事務壓縮得非常嚴重,諸多的目標僅能低度的進行甚或停擺,原地踏步的不安感也日益加重。雖然如此,仍不敢怠慢屬於筆者生活重心之一的這兩本小書,希望能持續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些微的幫助,證明我們步伐雖小,但還是有在努力往前走,並期許我們都能在未來某天遇見更好的自己。
喬律師 2020.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