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3版)
 
作者: 陳志雄, 陳信瑩, 陳容正 
書城編號: 18386197


售價: $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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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新學林
出版日期: 2020/09
頁數: 1192
ISBN: 9789865532420

商品簡介
本書集結作者三人長年積累之民事訴訟案件辦理心得,將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三種訴訟類型,就「訴之聲明撰寫」、「請求權基礎」相關重要暨其他較不為人所知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金錢給付之訴遲延利息之起算點及其法定利率」、「期日、期間之起算點」等問題為體系性之歸納及整理,以司法實務見解為主,另佐以學說及作者個人看法,詳加敍述彙整成冊。希冀透過此書一窺民事訴訟法實務運作之諸多問題及司法實務見解變化之脈絡,以供實務界辦案之參考。

作者

陳志雄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法學碩士

考試:
律師高等考試及格

現職:
執業律師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標的價額及仲裁費爭議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經歷: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長
考試院襄試、命題、閱卷、考題審查委員
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職前訓練所講座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訓練講座
司法院法官學院訴之聲明及法院判決主文互動研習課程講座
司法院提存法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台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法制班講座
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委員、法務局諮詢委員

陳信瑩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
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職:
執業律師
財團法人民法研究基金會董事
法務部民法債編通則研究修正小組委員

經歷:
新竹、桃園、士林地方法院法官
元大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務長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
台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常務監事
台北律師公會裁判實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北律師公會律師在職訓練講座

陳容正

學歷:
台灣大學法學士、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考試:
律師高等考試及司法官特考及格

現職:
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兼庭長

經歷:
台北地方法院、金門高分院、智慧財產法院法官
曾執業律師

目錄

三版序 1
序 言 3
本書導讀:訴之聲明之意義及撰寫時應注意事項 001
第一單元:給付之訴 005
壹、給付之訴概說 006
貳、給付之訴訴訟類型 016
參、請求金錢給付之訴遲延利息之起算點及其法定利率─兼論期日及期間之起算點 430
第二單元:確認之訴 493
壹、確認之訴概說 494
貳、確認之訴訴訟類型 505
第三單元:形成之訴 585
壹、形成之訴之意義 586
貳、應提起形成之訴或依非訟程序聲請法院為裁定之判別標準 587
參、應提起形成之訴之相關法條 591
肆、特別說明事項 595
伍、形成之訴訴之聲明案例 598
實務見解索引 1089
壹、司法院解釋索引 1090
貳、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判例裁判索引 1091
參、最高法院決議索引 1115
肆、台灣高等法院暨其分院裁判索引 1118
伍、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索引 1121
陸、台灣各地方法院裁判索引 1124
柒、最高行政法院實務見解索引 1126
捌、智慧財產法院裁判索引 1127
玖、行政函釋索引 1128

序/導讀

三版序

近一、二年來,我國法制有重大變革,首先,司法院大法官於107年12月14日公布生效之釋字第771號解釋:「本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係本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並非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於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旋法院組織法即於108年7月1日修正施行,除新增大法庭制度外,並於第57條之1規定:「〈第1項〉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第2項〉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亦即:司法院院字、院解字之解釋,既屬命令,法院自得依據法律表示不同意見,不受拘束;最高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所作成之判例,已可由新創設之大法庭制度所取代,亦失其拘束力;該院同為統一法律見解所作成之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亦同受跨入歷史洪流之命運。

惟司法院大陸時期所為之院字、院解字解釋及最高法院所作成之判例與民、刑事庭會議決議,縱分別因大法官前開解釋與法院組織法修正,而失其法律上拘束力,或僅因查無全文而停止適用,然其經年累月廣受法院裁判所引用,實質上已於實務運作建構深遂悠遠之隱形拘束力,足以影響裁判結果。此觀最高法院於108年8月8日作成之108年度台上字第994號判決:「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中華航空公司〉簽署之系爭聘僱契約第5條之約定,其性質為人事保證,難謂有違修法〈民法人事保證部分〉本旨。惟本院108年4月2日10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雇主與勞工訂立之勞動契約,如有勞工違反最低服務年限,應賠償訓練費用等及相當違約金之約定,並由保證人就該部分負連帶保證責任者,此保證之性質為一般保證。惟法院受理具體個案時,應併注意民國104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之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之規定。』雖決議制度業因修正之法院組織法第51條之1等規定自108年7月4日起施行而廢止,但上開決議仍有其拘束力。原審認被上訴人不負一般保證責任,爰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尚有未洽。」等語,足可證實。故前揭司法院解釋例、最高法院判例、民事庭會議決議,雖已失其拘束力,然在訴訟上,仍宜儘量引用作為攻擊、防禦方法之依據,對於取得有利之裁判,應仍有莫大參考價值與幫助。由是,本書仍完整保留「解釋」、「判例」及「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之名稱,並優先引用,以供參酌。

自二版出書後,轉眼已屆兩週年,其間實務裁判及法學著作,不斷推陳出新,本書亦承蒙讀者厚愛,轉瞬售罄,乃就平日研讀或辧案所悉之法院裁判與法學著作,整理近百則實務見解及法學論述,經思量後,大幅增刪百頁,去蕪存菁,以求相關法律問題更合宜為參考資料。改版期間更枯苗望雨早日與讀者分享。惟釐正之中,若有紕繆、未盡之處,敬希各方先進不吝賜正。

本書三版之修訂,承施怡安小姐(已通過司法官特考)精心校勘,比對新增法院裁判案號、內容及本書引用之新修法條內容是否正確,並提供意見,備極辛勞,謹致最高謝忱。

陳志雄 陳信瑩 陳容正 序
2020年8月

陳志雄 作者作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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