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案例以探討「進步性」專利要件之判斷者為大宗,其次在證據採酌方面,本局與智財法院或經濟部之寬嚴度時有出入,至於審查程序,本局則較常發生漏未審酌或漏未踐行通知義務之缺失,亟待改進。即將於明(102)年1月1日起施行之新修正專利法,對舉發程序做了重大改變,即將定得就部分請求項提早舉發、作成審定等規定,則爾後本局於舉發審查及釐清爭點時,須更加謹慎及細膩。至於後續行政爭訟會如何發展,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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