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95年日本殖民統治臺灣,在臺灣發展過程中不論是硬體或制度建立確有可觀之處日本政府透過法律制度,委由殖民地現地政府首長行使即臺灣總督,訂定攸關臺灣人民權利義務、具有法律效力的統治法令稱為「律令」。本書收集明治31年間之各項具行政命令之「律令」之訂定過程及內容日治時期寺廟基於某種原因擬處分所屬財產須經所轄地方官廳報請總督府核准,本書乃呈現此種所需申請及核准之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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