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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之建置與運用比較分析研究─100年度研究計畫IOSH100-M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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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
依我國「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規定,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對其施行體格檢查,而對於在職之勞工應定期施行健康檢查。同時,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特殊健康檢查。在「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中也規範25項作業類別的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及其所需接受特定項目特殊健康檢查。「全國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為職業病認定、職業流行病學研究、勞工健康保護與職業病預防政策制訂之重要參考依據。由於目前主管機關計畫修訂「勞工安全衛生法」,其中勞工健康檢查資料庫之建置與使用方式之規劃,對於勞工之健康權及隱私權勢必會有重大影響,宜謹慎為之。因此,本研究蒐集外國之作法,分析各國勞動法規範需進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之特別危害作業類別。現行法規定勞工健康檢查資料由雇主保存10年,致癌性有害作業特殊健康檢查資料由雇主保管30年。實務上於職業病認定時,經常因企業關廠、歇業、失火、淹水等因素,或因勞工於不同企業工作致未能保有完整健康檢查歷史資料,同時勞工隱私權之保障亦有爭議。因此本研究針對外國健檢資料由誰保存進行資料之蒐集,同時分析需管控健檢資料之通報方式及不同作業類別之通報內容。本計畫除參酌國外相關資料,也辦理專家座談蒐集專家意見,提供我國健檢資料庫建置及資料方法訂定之參考。 本研究結果考量國外僅韓國政府建置健康檢查資料庫之情形,且韓國透過健康檢查資料庫檢出職業病的比率亦不高,建議我國考量建置健康檢查資料庫宜從長計議,短期內優先針對現有健康檢查體制進行通盤檢討,評估結合本所與勞保局研發之勞保預防職業病電子媒體網路申報系統進行功能擴充之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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