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生物偵測暴露指標建議值訂定機制研究IOSH99-A309
售價:
$50.00
購買後立即進貨, 約需 7-12 天
|
|
商品簡介 |
為使職業暴露評估更完備,我國除強調作業環境測定外,過去長期建立生物偵測參考分析方法,並倡導品質計畫以提昇檢測水準;可是生物偵測結果之判定水平,一直都引用國外建立的容許閾值,咸少考量我國勞工群族特性之可能差異。故本研究檢討生物偵測在我國實施的現況,比較與德國、美國、歐盟等政府或民間機構訂定生物偵測訂定生物偵測暴露指標值的機制;調查國內學者專家對我國生物偵測執行策略以及政策擬定的觀點。結果所見,生物偵測如當做暴露評估技術,以補助作業環境測定,在我國目前沒有約束性的共同規章。 德國生物偵測起源於醫療保險的一部分,由保險涵蓋費用及給付,歸為醫學健康調查的部分,由德國為官方機構德國研究基金會(Deutsche Forschungsgemeinschaft Commission,DFG)之下的工作小組提出生物偵測容許閾值建議案。而美國著重於評估勞工暴露與健康風險,補助環境測定之不足,由民間組織ACGIH (American Conference of Governmental Industrial Hygienists)之 BEI (Biological Exposure Indices) 委員會提出建議案。歐盟自2000年開始是官方機構 SCOEL (Scientific Committee on Occupational Exposure Limit Values)委員會負責,著重於法定標準制定。國內相關專家學者對德國、美國兩大系統的執行策略,認同度相近。有較高分的回應認同生物偵測搭配作業環境相關規則來進行執行;而且多數專家認為生物偵測屬個人隱私,其執行需簽具同意書;另外對開發暴露及敏感基因分析技術可能涉及個人隱私及倫理等問題,因此專家的認同度也較低,但執行面上會失去主動積極、預防之意義。 建議將生物偵測相關容許閾值定位為我國作業環境測定之輔助,由勞委會主管,成立生物偵測工作小組,參考國外機制,由工作小組指定人員評估撰寫,再於工作小組定期討論議題與評估。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