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為民事信託及公益信託的基本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則為營業信託及商事信託的基石,而信託相關稅制即為信託商品創新的重要關鍵。本書主要從信託的基本原理出發,廣收司法實務的最新見解及參酌英、美、日等國的信託法制,以窺探信託法的堂奧,立論精湛,體系完整。本書除系統性介紹信託制度的發展史、信託的基本概念、信託的成立、信託財產、受益人、受託人、信託監察人、信託的監督、信託關係的消滅及公益信託外,並在適當章節中,分析營業信託、商事信託及信託稅制的相關問題,使讀者能兼從理論及實務的角度,對信託法制建構完整及清晰的概念,不僅是適合法學院學生研讀的教科書,亦為金融業界不可或缺的工具書。作者
王志誠
現職
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
學歷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碩士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士
主要經歷
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院教授
國立中正大學研究傑出特聘教授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董事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董事
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
財政部金融局秘書、總核稿
公平交易委員會副主委室專員、機要秘書
行政院諮議
主要著作
現代金融法
中國金融法(合著)
銀行法
票據法
現代票據法(合著)
金融資產證券化:立法原理與比較法制
互聯網金融之監理機制(主編)
財富管理法規與職業道德
財富管理法規之實戰守則
現代信託法論(合著)
信託法
信託之基本法理
信託課稅與實務解析(合著)
台灣信託法の理論と展開
Trust Law in Asian Civil Law Jurisdictions: A Comparative Analysis(合著)
公司法新論(修訂)
企業組織再造法制
企業併購法實戰守則(主編、合著)
各國公開收購法制及實務(主編、合著)
有限合夥法逐條釋義(合著)
商事法(合著)
實用證券交易法(合著)
商業會計法(合著)
實用商事法精義(修訂)
實用公司法(修訂)
目錄
第一章 信託制度的發展史
第一節 信託的起源及發展
第二節 信託制度的發展動向
第三節 我國信託法制的建立
第二章 信託的意義、功能與種類
第一節 信託的意義
第二節 信託的功能
第三節 信託的種類
第四節 信託的特殊形態
第三章 信託的成立
第一節 信託行為
第二節 信託當事人
第三節 信託的目的與其限制
第四節 信託的公示
第四章 信託財產
第一節 信託財產的概念
第二節 信託財產的特性
第三節 信託公示與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第四節 信託財產管理方法的變更
第五節 信託財產占有瑕疵的承繼
第五章 受益人
第一節 受益人的意義及分類
第二節 受益人的適格性
第三節 受益權的性質
第四節 受益權的發生與取得
第五節 受益權的內容、行使及時效
第六節 受益權的轉讓及繼承
第七節 受益權的設質
第八節 受益人的撤銷權
第六章 受託人
第一節 受託人的地位與管理權限
第二節 共同受託人
第三節 受託人的權利及義務
第四節 受託人的責任及風險控制機制
第五節 受託人的變更
第七章 信託監察人
第一節 信託的監控機制
第二節 信託監察人制度的建立
第三節 信託監察人的選任、辭任與解任
第四節 信託監察人的地位及權責
第八章 信託的監督
第一節 監督機制的法理基礎
第二節 民事信託的監督
第三節 營業信託的監督
第四節 公益信託的監督
第九章 信託關係的消滅
第一節 信託關係消滅的事由
第二節 信託關係消滅的效果
第三節 信託財產權利歸屬的效果
第四節 結算與承認
第十章 公益信託
第一節 公益信託的意義與種類
第二節 公益法人與公益信託
第三節 公益信託的公益性
第四節 公益信託的成立與法律關係
第五節 公益信託的監督
第六節 公益信託的消滅與繼續
附錄一 信託法
附錄二 法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附錄三 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附錄四 信託業法
附錄五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索引
序/導讀
九版序
我國於1996年1月26日制定公布信託法,奠定信託法制發展之基石。其後於2000年7月19日制定公布信託業法,不僅建置信託業之經營監督規範,亦為資產管理制度之成長茁壯,帶來新契機。又為配合信託法制之建立,另於2001年6月13日及6月20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契稅條例、房屋稅條例及加值型與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完備我國信託稅制之基本架構。此外,為求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制之完備,引進資產金融、不動產信託投資基金之新觀念,並提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管理位階,尚分別於2002年7月24日、2003年7月23日及2004年6月30日制定公布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其後並進行多次修正。其中,信託法為民事信託及公益信託之基本法,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則提供營業信託及商事信託蓬勃發展之基礎,而信託相關稅法則與信託商品之創新環環相扣。
近年來信託制度亦逐漸融入其他法律領域,擴大信託之運用層面,益發凸顯其重要性。例如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殯葬管理條例之制定或修正,則將信託制度運用於保障消費者或特約機構之權益。又保險法於2007年7月18日、2018年4月25日及2021年5月26日等三次修正時,一則明定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二則開放保險業及信託業得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三則增訂未成年人或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138條之2第2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第111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以推動保險金信託之發展。再例如都市更新條例之修正,除明定都市更新事業得以信託方式實施外,並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重建方式處理者,並將不動產開發信託及資金信託納入實施風險控管方案中。
又基於促進信託業務之發展、強化信託業之監督及管理、因應集團信託之特性需求及落實受益人權益之保障等政策考量,亦陸續修訂各種信託法制。例如我國信託業法已歷經七次修正,其中於2008年1月16日修正之重點,包括放寬信託業之經營資格、依營業信託特性排除或調整信託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之適用、調整信託業務之規範、明定資本市場型基金之設立準據及適度調整主管機關之監督權限;2018年1月31日之修正,則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信託業,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創新實驗。
本書主要以我國信託法之立法架構為藍圖,附帶論及信託業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殯葬管理條例、都市更新條例及保險法等法律中涉及信託之規範內容,從解釋論及立法論之觀點探討信託法制之基本原理,並參酌日本、英國及美國信託法制之最新發展及立法動向,輔以具代表性之實務見解相互佐證,期能兼從理論及實務之角度,完整介紹信託之基本概念。
我國自信託法及信託業法施行後,不僅司法實務上累積為數可觀之裁判,相關主管機關亦對於信託法及信託業法之疑義作成諸多解釋函令,逐漸完善我國信託法制。本次改版,除配合法令修正予以增刪外,尚蒐集增補最新法院裁判、主管機關之裁罰案例及解釋函令,以掌握實務見解之發展趨勢。至於本書中標示為最高法院之判例或決議者,雖因尊重法制發展過程及行文之便而未刪除,但於最高法院大法庭制度實施後,該判例或決議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併予敘明。
本次改版,尚應感謝五南圖書公司所提供之專業服務,筆者永銘於心。青雲有路志為梯,學海無涯勤是岸,筆者雖力圖以勤補拙,但立論容有不周,尚祈各界先進,惠賜卓見。
王志誠
序於中國文化大學法學院
2021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