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紀大冤案:南迴搞軌:辯護律師的不平之鳴
 
作者: 吳漢成 
書城編號: 23398889


售價: $1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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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新自然主義
出版日期: 2021/11
頁數: 160
ISBN: 9786269507801

商品簡介


南迴搞軌,究竟是誰在搞鬼?


民國95年3月17,台鐵96車次莒光號,在南迴鐵路枋寮站起算15.9公里的地方發生翻車事故,火車出軌,傷者之一的陳氏紅琛受傷被送至枋寮醫院,卻在翌日凌晨不治死亡。
案發後經人檢舉,檢察官偵查,法醫鑑定,證人證言,最高法院多次發回審理,最後認定陳氏紅琛的配偶李雙全及其哥哥李泰安為詐領保險金,由李泰安製造車禍,李雙全在加護病房為陳氏紅琛注射酒精致其死亡。李雙全在偵查期間上吊自殺,李泰安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
《世紀大冤案:南迴搞軌/辯護律師的不平之鳴》的出版不是在指責何人,而是藉著爬梳資料,聊表一個辯護律師的不平之鳴,深切期待:政界高層不要輕言限期破案、檢察官千萬不要變成追訴狂,更希望不要再有可憐的被害者家人變成被告、家破人亡。

王澤鑑 教授‧羅秉成 律師 推薦

第1章 本案關鍵被指為李氏兄弟要詐領保險金?
第2章 陳氏紅琛體內真有蛇毒?
第3章 陳氏紅琛死因?!
第4章 破壞鐵軌需要什麼工具?
第5章 何以沒人追究莒光號翻車的真正原因?
第6章 關鍵時刻李泰安是否在火車上?
第7章 限期破案往往製造冤獄!
第8章 公權力何苦全力追殺李泰安全家?

作者

吳漢成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系畢業(1981~1985)
司法官訓練所第28期結業(1989~1991)
台東大學公共事務管理研究所碩士(2004~2006)
台北醫學大學律師醫療與生技碩士學分班第1期結業(2019~2020)

經歷
台東地方法院法官(1991~1997)
吳漢成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1997起)
台東律師公會理事(2000起)
台東縣政府、台東縣議會、台東縣消防局、台東縣警察局、國防部法律顧問(台東地區官兵及眷屬輔導訴訟律師)(1997起)
台東縣警察局(2010)、國立台東大學(2014)、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巡防局(2012)等單位國家賠償審議處理小組外聘委員
台東律師公會理事長(2006起至2012年)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2008年起)、常務理事(2009年起)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律師轉任法官審查委員(2009~2010)
台灣高等法院律師懲戒委員會委員(2011年~2012年)
最高法院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委員(2013年7月~2014年6月)
中華民國律師職前訓練委員會委員(2013年起)
國立台東大學兼任講師(2013年起)
國立空中大學兼任講師(2013年起)
AIT美國在台協會高雄辦事處美僑法律諮詢顧問台東地區(2012起)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創會會員

資格
台東律師公會會員(1997起)、高雄律師公會會員(2001起)、屏東律師公會會員(2006起)、台北律師公會會員(2007)、台南律師公會會員(2014)、軍法官特考(1989)、司法官特考(1989)

著作
從辯護律師角度看法庭交互詰問之研究—以花東一、二審法院法庭活動為例,碩士論文(2006)

執業領域
契約、不動產、營建、保險、智慧財產權、稅法及一般民刑事訴訟、非訟事件與行政訴訟

著名辯護案件
南迴搞軌案李泰安辯護律師(2006)
台東縣縣長鄺麗貞貪凟案辯護律師(2008)

目錄

z作者序y 時隔15 年,為什麼還要寫這本書?!

z推薦序y 王澤鑑‧羅秉成

 

|第1章|本案關鍵被指為李氏兄弟要詐領保險金

.提供媒體不實案情,違反偵查不公開,更造成輿論審判

陳氏紅琛身亡之保險理賠金額

陳氏紅琛繼承系統表

.投保項目絕大多數是長期慣例

李雙全歷年投保旅行平安保險總表

 

|第2章|陳氏紅琛體內真有蛇毒?

.偵查中專案小組費盡心思指摘陳氏死於蛇毒

.事實證明完全排除前三種死因

最早排除的就是「意妥明加酒精交互作用死亡」

疾病管制局在95/6/5回函:無任何出血性與神經性蛇毒

.疾管局早就函示並無蛇毒,媒體卻仍大肆報導

陳女體內除了沒有蛇毒外,還有沒有其他「毒物」?

 

|第3章|陳氏紅琛死因

.最後判決已認定陳女死亡並不是因為被注射不明蛇毒或不詳毒液,但是換湯不換藥,為判決李泰安有罪,將毒液改為含酒精的液體

.李雙全並無在加護病房為陳氏紅琛注射含酒精液體之機會,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之認定,完全缺乏證據,又與經驗法則不符

.在整個審判過程,不難發現法官不願接受陳女也有可能是意外死亡之選項

人體血液循環圖

.本案檢察官所推論之各階段,其證據鏈斷裂無從證明

.這個案件,檢察官欲事後創造證據的痕跡非常多

.法醫解剖後已經鑑定陳氏紅琛之死因為「多重創傷性傷害」

.醫院急診處置欠妥,似有延誤開刀找出出血點,間接導致大量內出血急救無效而死亡

從生命跡象判斷體內出血量

內出血處置評估表

 

|第4章|破壞鐵軌需要什麼工具?

.要拗彎或搬動2500公斤的鐵軌,非有大型機具不可

.李泰安獨自一人,無論使用什麼工具,都無法破壞鐵軌

.專案小組有找到破壞鐵軌的工具嗎?

工具一、脫軌器

工具二、鐵撬及鐵鎚

 

|第5章|何以沒人追究莒光號翻車的真正原因

‧為何未送請專家鑑定火車翻車原因?

‧檢察官竟詢問並無鐵軌修護經驗的火車司機

‧隧道口彎道、下坡,又未減速,難道不是釀禍主因?

‧國際常見過彎或下坡不減速而翻車,何以檢察官不調查?

 

|第6章|關鍵時刻,李泰安是否在火車上?

.法院採信檢察官編造,認定李泰安獨自破壞鐵軌,令人長嘆!!

.事實證明:翻車當下,李泰安人在火車上

.記者透漏:檢察官查扣車子,竟是試圖「補拍」監視影片

.世紀大巧合:審、檢、辯三方都是司法官28期同期同學

.關鍵證人李○城在我詰問時坦陳,在3月17日20:00前看到李泰安

.再嘆:檢方堅不採信列車長等人有利於被告的證詞

 

|第7章|限期破案往往製造冤獄

.王迎先、蘇建和、江國慶⋯多少冤獄仍喚不回公平審判

李師科搶劫,王迎先冤死

最有名的大概5 就是蘇建和案,又稱三死囚案

江國慶遭冤殺,許榮洲無罪釋放案

.無罪推定、罪刑法定,對於含冤者來說,都是諷刺的泡沫

.錯誤的「指認」,間接促成了錯誤判決

莒光號座位簡圖

.李昌鈺明白提點:只鎖定一名嫌犯偵辦,會產生誤差

 

|第8章|公權力何苦全力追殺李泰安全家?

.高層要求限期破案,造就專案小組一錯再錯

.為了唯一鎖定李泰安,不惜假造黃○來筆錄

.魔鬼藏在筆錄細節裡

.重要的筆錄不移送給檢察官,還失火燒毀,有誰負責?

鐵路警察局竟以辦公室失火,筆錄已焚毀為由,拒絕提出這份筆錄給法院

.這份筆錄能證明什麼?

‧屏東地院竟不追究,枉費律師一番辛苦追查

.黃○來如此證詞,竟成為李泰安有罪證據,令人不服

 

跋檢察官不能是追訴狂

附錄一本書重要照片輯

附錄二世紀大冤案:辯護律師的不平之鳴

附錄三搞軌案大事記(含李雙全歷年判決列表)

序/導讀

【推薦序】律師負有發現真實、實現司法正義的責任

王澤鑑/台大法律學院名譽教授

 

二年前某日,台大法律學院系友聚會於台東,偶然談及15年前轟動台灣的「南廻搞軌案」,乃請承辦該案的吳漢成律師解說,其辦經驗及所涉及的法律爭議。大家深受啓發感動,即建議吳律師撰寫專書,公諸於世。在場的幸福綠光出版社社長洪美華表示樂意協助編輯出版。促成今天我們看到這本具有意義的重要著作。

 

南廻搞軌案的事實是一位嫁給台東李雙全的越南新娘陳氏紅琛,於民國95年3月17日搭乘的台鐵96車次莒光號,在到達鐵路枋起10.9公里的地方發生翻車意外,火車出軌,陳氏紅琛受傷被送至枋寮醫院,卻在翌日凌晨不治死亡。案發後經人檢舉,檢察官偵查,法醫鑑定,證人證言,最高法院多次發回審理,最後認定李雙全及其哥哥李泰安為詐領保險金,由李泰安製造車禍,李雙全在加護病房為陳氏紅琛注射酒精致其死亡。李雙全在偵查期間上吊自殺,李泰安被判處13年有期徒刑。

 

吳漢成律師在本書基於其全程參與偵查及審判辯護的專業判斷,對前述法院所認定的三個關鍵事實,提出質疑:

1.李氏兄弟是否確為詐領保險金而犯案?

2.陳氏紅琛體內是否確有蛇毒或其他毒物?

3.李泰是否破壞鐵軌,使用何種工具,證物何在?

 

律師為在野法曹,其任務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並負有發現真實實現司法正義的責任。律師就其承辦重大案件,蒐集事證,作法律上判斷並依經驗法則,客觀合理論證,而就法院的認事用法提出不同意見,係一種法之溝通,包括對法院、對法學界、對社會的溝通,具有重要意義。此種溝通可以促使司法的自我檢視,透明司法審判的過程,使人民認識實現司法正義的困難及所受的限制,增強人民對司法的重視,支持司法改革,積極參與司法(例如作證、擔任國民法官、提供改革建議等),共同協助完善台灣的司法制度。

 

值得特別重視的是,吳漢成律師藉此個案,就其親身的體驗及專業的觀察,提出若干攸關實現正義、保障人民權利的思維觀念及制度性的重要因素:

 

第一、應更認真對待無罪推定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

第二、要求限時破案,容易造成冤案。

第三、慎於使用公權力避免過度追訴。

第四、鎖定一名嫌犯偵辦容易發生誤差。

第五、要注意細節認真閱卷宗等。

 

法強則國強,法弱則國弱,法之強弱在於司法能否實現正義,保障人民權利。如前所述律師就其承辦重大案件(不限於刑事案件),本其專業客觀合理的判斷,對偵訊調查及法院判決提出自己的法律見解,是一種法之溝通。溝通體現法的內在道德性,可供發現問題,啟發反思檢討,形成共識,增強人民對司法的信心與尊重,促進司法改革與法律的發展。期待在野法曹均如是,故為之序。

 

【推薦序】期待審檢辯以民為先,凝聚推動司法進步新共識

羅秉成/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創會理事長

 

我所認識的吳漢成律師,不僅學養經驗頗受同道肯定,而且熱心公益,多年前臺灣冤獄平反協會成立時,他也是率先投身支持的創會會員之一。

 

猶記當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法引進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面對諸如交互詰問制度、證據排除法則等等新制,審檢辯都面臨極大挑戰。由於個人對此刑訴新制稍有涉獵,也積極透過參與相關研討會,學習各方賢達高見與經驗。其中幾場交互詰問制度的研討會中,個人和吳律師多次互動交流,也在此時了解到吳律師當時承辦的台東搞軌案,除了略知案情一二之外,對吳律師用心投入的程度及專業堅持,印象深刻,極為佩服。

 

當時我們針對若干重要的法律爭點,例如證人轉述已死亡之共犯在審判外的陳述,能否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傳聞例外的規定?又如傳聞證據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有那些,互相探討切磋,深入透徹,獲益良多。

 

得知吳律師在該案判決確定後,仍在百忙中彙整全案經緯梗概,並分析點評幾個關鍵因素,其研究精神與毅力,令人敬佩。尤其,書中所提出的種種具體問題與評論,即便會有仁智之見,但相信仍可以提供法律實務工作者鑑往知來,截長補短,也深切期待審檢辯都能以民為先,捐棄本位,互相砥礪,以凝聚推動司法進步的新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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