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資深家事律師告訴妳如何處理情感婚姻中的致命關係
‧只是想要有一個人真心地對待我,為何這麼難?
‧我真的好後悔和他在一起,但一切都太遲了……
‧婚姻到這裡,還是我想要的嗎?
‧一開始交往的時候,我真的不知道他還有婚姻存在。後來我問他,他說在處理離婚了,但對方一直不肯,所以……
‧我們結婚三十幾年,公司是我們兩個從無到有建立起來,當初他騙我說要到大陸投資,需要假離婚……
‧我覺得我媽媽的想法很好呀!聽她的準沒錯……
│「他」極為孝順,總是聽媽媽的話,婚後應該也會侍奉我媽媽。
一開始很暖男,會激發起你的母性想去關懷,甚至讓你感覺他離不開你,但原來這樣的日子,好累
│他才華洋溢,家境優渥,帶著一絲憂鬱氣質
家境優渥卻長期受暴;天資過人,才華洋溢,但有社交障礙,不喜歡與人相處,心疼與憐憫,孰知婚後變成語言和行為暴力的人
│「他」在工作上卓越、耀眼,一絲不苟,簡直就是職場菁英
非常自律,打扮整齊乾淨,自我要求甚高,做任何事情都有自己的計劃,但絕對要求家中每一份子也得守規矩,喜歡雞蛋裡挑骨頭,經常批評別人不好
│「他」極度寵愛,視妳為女王般尊貴,拜倒在妳腳邊
上一秒對妳呵護有加,下一秒把妳貶得一文不值。他說過話和做過的事情都會被扭曲,讓妳一頭霧水,搞不清楚到底怎麼回事
30年資深家事律師!上萬件情感婚姻案件處理經驗,帶你優雅擺脫爛關係,迎接美好新未來
全新三讀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可以怎麼幫助你?肉搜、 監視、冒用個資......原來通通可應對!
以為渣男都是八點檔連續劇中的男主角,孰知盡是日常生活中就會遇到的人;那些遇人不淑的女生,也不是電視劇中的女演員,全是我們的朋友跟親戚。儘管在台灣,離婚已經不是稀奇的事情,卻經常鬧得人仰馬翻,兩造雙方破口大罵,大打出手,甚至老死不相往來。
法律是處理問題的諸多手段之一,涉及「情感」,法律絕對是很關鍵的一道防線,吳孟玲律師以近30年的家事法律案件經驗,傾聽、協助處理無數在情感、婚姻中流淚,甚至受盡傷害的女孩,希望女孩們經由本書的真實血淚故事及專業建議,能在最大的範圍內降低渣男對妳所造成的傷害,也都可以一輩子遠離渣男!
名人推薦
聯合推薦
‧國際單親兒童文教基金會創辦人/兩性婚姻專家 黃越綏
‧兩性作家 欣西亞
‧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 范國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系黃廼毓教授
‧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施文真教授
‧恩典法律事務所 蘇家宏律師
‧眾勤法律事務所 楊明勳律師
‧詹亢戎律師
‧勵馨基金會董事長林靜文律師
‧馬偕醫院協談中心羅惠群心理諮商師
作者
吳孟玲律師
華得聯合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自民國八十三年起作為執業律師迄今。曾任臺北市中正區、大安區、北投區、萬華區之法律服務律師;勵馨基金會、現代婦女基金會、新女性聯合會、新北市家暴中心之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扶助律師及審查委員;教育部性平委員、臺北市教育局性平委員、小聯會性平總召;臺北律師公會第二十七屆理事等。
目錄
推薦序
前言──渣男無所不在
一、花心渣男
(一)喜歡曖昧不願公開
(二)時常放電不願專一
(三)喜歡留情滿口謊言
(四)滿腦性愛不要責任
二、軟爛渣男
(一)只要自由不要負責
(二)漫無目標尋找刺激
(三)想當王爺一事無成
(四)愛是結晶不是結石
三、媽寶渣男
(一)從戀愛起嬤媽介入
(二)嫁娶全由媽媽決定
(三)老婆是婆婆眼中釘
(四)怎樣都是別人的錯
四、霸道渣男
(一)沒安全感時時監控
(二)我想要怎樣就怎樣
(三)我愛你就要得到你
(四)離婚後仍全面掌控
五、恐怖渣男
(一)愛我就疼不愛就殺
(二)你怎麼可以不愛我
(三)音速變臉戲劇人格
(四)就要你不能離開我
結論──對渣男只有斷捨離
序/導讀
「傳統的觀念與人性的脆弱,常常導致女性在兩性關係中人財兩失,身心受創。作者以多年處理婚姻事件豐富的專業與經驗,以後見之明,協助女性朋友理性看待感情關係,以實現真正的自我與真實情感的歸宿。」--楊明勳律師
「哇!孟玲律師,用各式渣男類型的生活故事,把家事法律講得很清晰、易懂,相信有讀這本書的朋友,婚姻生活一定會更平安與幸福的。 」--蘇家宏律師
書中所提到的渣男,不是八點檔連續劇中的男主角,而是日常生活中就會遇到的人;同樣,書中所提到那些遇人不淑的女生,也不是電視劇中的女演員,而是我們的朋友跟親戚。我在大學教了二十幾年的書,不論是大學部或研究所的女同學,都曾跟我哭訴遇到不同類型的渣男所受到的傷害或苦痛,要是孟玲的這本書早一點出版,我就可以將這本書送給這些女同學,提醒她們如何保護自己、如果遠離渣男了!--政大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教授 施文真
試閱
我愛你就要得到你
「律師,我被學校老師跟蹤騷擾。」
女主角是班代,因而與講師有比較多的互動。學習期間,講師曾邀約幾位學生一起出遊,她是其中一位。起初她不以為意,與男友分手後,講師的暖心關懷,使兩人有了較多私底下的互動。某日晚上兩人一同共進晚餐後,講師作勢要吻她,她閃躲,因為她並不想發展這段關係。從那晚之後,她就刻意跟講師保持距離。
原以為事情就這樣落幕,但講師似乎不肯放棄,每天送一份早餐到她住處。她婉拒,講師就說,「因為你是外地生,我剛好要吃早餐,所以順手幫你買一份」。後來她乾脆把早餐送給同寢室友,她也告訴講師,「老師,你不要再送早餐給我了,因為我不吃早餐。」免去早餐,講師又用其他的名義,幫她找各科的考題和講義,然後找她和其他同學共同組讀書會;她婉拒,想躲著講師,講師卻每天打電話給她:「為什麼不參加讀書會呢?」最後她直接對老師說,「老師,你對我太好了,我無法招架,請你不要再打電話給我。」
之後她結交了新男友。男友出現後,講師便不再跟她聯繫。原以為事情落幕了,沒想到同學開始收到一些匿名的信件,內容講述女主角跟前男友的私密事情,當中又有女主角和前男友的私密照片……她以為是前男友搞鬼,但前男友說,「我沒事發這幹嘛,不是我。」她想了想覺得講師的嫌疑最大,她當時曾經向講師訴苦。她前去找講師詢問,講師矢口否認,淡淡地說:「你找我只有這件事情嗎?」
之後同學又收到她日常更衣等影片,她前後思索究竟誰在偷拍。她憶起講師曾經幫她修筆電,會不會在筆電裡安裝可以偷窺的程式……自己越想越害怕,於是向校方提出性平申訴,案件雖然在調查,但手中所持有的證據並不多,頂多只能證明講師對她關心超過尺度,至於是否構成校園性騷擾,校方持保留態度。她原本以為講師會多少收斂行為,沒想到他變本加厲,開始跟蹤,完全不在意她或男友知道;卻很聰明地只在「遠方凝視」,但對女主角而言,已經造成內心極度恐懼,她又向學校提出求救;校方調查時,奈何講師十分清楚如何避免校園性騷擾的具體事證,且一臉無辜地說,「學校附近就這麼大,怎麼能說我在跟蹤她呢?」這次又無疾而終。
這一回她決定跟男友找講師攤牌,講師仍舊一派冷靜說,「身為老師,我關心學生不對嗎?」男友一時氣不過,一拳揮向老師,反而給老師機會,前往醫院開立驗傷單,反告男友。雙方在法院和解,受害人變成加害人。
折騰一番之後,她輾轉找到我,她問我:「律師,難道真的要等我出事,國家法律才能給制裁他嗎?」我與她分析手上資料可以證明哪些事情,又與現行法律有哪些關聯性,以及可能會有些什麼罪責。我跟她模擬一些狀況,給她一些策略和建議。《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有望在二〇二一年通過立法,等法通過,若能證明講師的行為屬跟蹤騷擾,即屬「犯罪行為」,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如果在兩年內繼續進行此行為,就可以聲請保護令等。聽到這裡,女孩看著我說,「那我得有命等到那時候才可以啊!」聽到她這番話,我無言了,因為這是多少被跟蹤騷擾的受害者一路的心聲。
孟玲律師的法律諮詢室
這幾年接到不少諮詢,都是被跟蹤騷擾這類案件。一開始受害者都會認為是不是自己太敏感,而不敢求救,在很多犯罪實務上會發現,跟蹤騷擾經常是重大犯罪的前兆(例如:妨害性自主案件或殺人案件等),且與致命危險有高度相關。跟蹤騷擾具備「發生率高」、「危險性高」、「恐懼性高」和「傷害性高」四大特徵,對被害人日常生活及身心安全都具有相當程度的破壞性與危險性。我國立法院在民國一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通過的《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跟騷法),在第三條將騷擾行為定義為,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在條文中將八種行為樣態視為「跟蹤騷擾」:
① 監視觀察: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② 尾隨接近: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③ 歧視貶抑: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④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進行干擾;
⑤ 不當追求: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⑥ 寄送物品: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⑦ 妨害名譽: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⑧ 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但由於本次修法將課予處罰的騷擾行為須與性或性別有關,也就是未來受害者不只要證明加害人有以上八種行為類型,也要證明對方對你的跟蹤或稍擾與性或性別有關,也就是例如:對方有妨害名譽的訊息或者有用通訊進行的騷擾,而這些訊息要與性或者性別議題有關,才會屬於跟騷法要處罰的行為。若單純就是妨害名譽或尾隨或嘲諷,但不予性或性騷擾或性別等議題有關,就不在跟騷法要處罰和保護的範圍內。
由於跟蹤騷擾有時不見得只針對受害人,甚至連受害人的配偶或親屬也被盯上,所以條文規定「對特定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或與特定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以前一項的方法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無關的各項行為之一,使他們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亦為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跟蹤騷擾行為本身就是犯罪行為,因此針對跟蹤騷擾者有刑事處罰的規定:
①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必須在事發並且知悉何人所為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②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沒有六個月告訴期的限制。
《跟騷法》不只處罰跟蹤騷擾者,就被害人部分,《跟騷法》規定,如果經警察機關書面告誡後兩年內再進行跟蹤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經法院調查後認定有跟蹤騷擾行為之事實,可以核發以下內容的保護令:
① 禁止相對人為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之一,並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一定距離。
② 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戶籍資料。
③ 命相對人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
④ 其他為防止相對人再為跟蹤騷擾行為之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