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刑法與民法上,就個人名譽之法益保護有所不同,刑法採以國家公權力介入,不論被害人名譽有無受實際損害,只要有侮辱之行為即成立本罪;民法保護方式則為,被害人所受損害由民法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防止之。刑法第309條與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適用之關係相形之下各有保護目的與範圍。本文研究目的為:一、為了解刑法與民法對公然侮辱行為之學說及實務見解。二、為了解並統計分析刑事與民事有關公然侮辱之判決。三、檢討將刑法公然侮辱除罪的可能性。
作者
袁興
畢業於土城國中、私立中華中學電子科、陸軍軍官學校專科班第五期電機科、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開南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法律碩士在職專班。曾任職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警、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法制課員、臺中市南屯區公所法制課員、新北市林口區公所法制課員、調解委員會祕書。專長在於民事、刑事、行政、採購爭議訴訟、國家賠償及協助解決一般生活上的法律紛爭。
目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第三節研究架構與章節安排
第四節重要名詞解釋
第二章公然侮辱之釋義
第一節公然侮辱刑事民事條文及其立法目的
第二節公然侮辱名譽之學說與實務見解
第三節小結
第三章公然侮辱罪之實務判決研究
第一節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與犯罪行為態樣之探討
第二節公然侮辱罪司法判決
第三節公然侮辱罪司法判決之趨勢
第四節小結
第四章公然侮辱侵權行為民事判決研究
第一節公然侮辱侵權行為民事法律問題研討
第二節公然侮辱侵權行為民事司法判決
第三節公然侮辱侵權行為民事判決之趨勢
第四節小結
第五章公然侮辱罪除罪化可能性
第一節公然侮辱罪與公然侮辱侵權之比較
第二節立法院有關公然侮辱除罪化之議案
第三節以民事責任取代刑事責任之可行性
第四節小結
第六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結論
第二節建議
參考文獻
序/導讀
【推薦序】
◎
鼎詠勝法律事務所張禮安主持律師強力推薦
在現行網路、通訊和錄音軟體發達之年代,人們間不論就口頭或文字之方式聊天、評論、留言等,都有可能在有意或無意之間中傷到他人,進而衍生刑事或民事上之糾紛,造成民眾必須因此花時間跑法院、檢察署或警局之情形,屢見不鮮。
本書作者袁秘書在處理妨害名譽罪章及相關損害賠償等紛爭,已有十多年之豐富實務調解經驗,近年任職於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秘書,而袁秘書在本書更是以淺顯易懂之方式,並佐以法院有關妨害名譽罪章相關案例,與讀者大眾分享,使讀者大眾容易了解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