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是一門理論與實務併重的學科,僅研究理論而不談實務運作,或僅述實務而不談理論基礎,均無法徹底掌握刑事訴訟法之立法精髓與基本內涵。
本書講究理論與實務兼備,特別重視相關理論在實務上之運用與發展。2002.2.8公布修正刑訴法,正式確立採行改良式當事人進行原則之立法架構,2003.2.6及2004.6.23、2006.5.24、2007.7.4公布修正刑訴法,強調嚴謹證據法則,明定無罪推定原則;強化證據能力與證據力之區別;增訂證據排除法則與傳聞法則,以阻絕欠缺證據適格之證據進入審判程序;重視當事人之詰問權,強化交互詰問以發見真實;明定共同被告具證人適格,增訂分離調查與分離辯論程序;修訂鑑定留置、鑑定處分、強制採樣、證據保全、協商程序、偵查中強制辯護制度等規定,最高法院2003年至2016年有最新判決,本書對此等新制與新判決見解均有詳論與檢討,俾利初學者得以順利掌握修正刑訴法之體系架構與實務運作,終而能保障人權與發見真實。
作者
林俊益
現職:
司法院大法官
經歷: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最高法院法官
台灣高等法院法官
士林地方法院庭長.法官
士林、金門、台北地檢署檢察官
學歷:
政治大學法學博士
輔仁大學法學碩士
台灣大學法學士
考試:
68年書記官普考及格
69年公證人高考第一名
69年司法官特考第一名
70年律師高考第二名
著作:
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
刑事訴訟法講義
刑事訴訟法重點整理
刑事訴訟法爭議問題
刑事訴訟法研習手冊
當事人主義在我國刑事訴訟可行性之研究
其他有關刑事訴訟法之短文一百多篇
目錄
二十二版序 I
序言 III
凡例 V
參考書目 VII
第一篇 導論 1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概念 3
第一節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係 3
第二節 刑事訴訟法與憲法之關係 4
第三節 刑事訴訟法之主要體系 7
第二章 刑事訴訟之基本架構 15
第一節 糾問制度與控訴制度 15
第二節 職權原則與當事人原則 17
第三節 刑事訴訟之目的 18
第三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定位 20
第一節 採行控訴制度之特徵 20
第二節 保留職權原則之特徵 25
第三節 酌採當事人主義之精神 25
第四節 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26
第五節 新近司法改革之措施 28
第四章 我國刑事訴訟法之效力 30
第二篇 訴訟主體 37
第一章 法院 40
第一節 法院之意義 40
第二節 法院之組織 40
第三節 法官之迴避 41
第四節 法院之管轄 58
第二章 當事人 83
第一節 當事人之概念 83
第二節 當事人能力與訴訟能力 90
第三章 訴訟關係人 96
第一節 辯護人 96
第二節 輔佐人 126
第三節 代理人 128
第四節 被害人陪同制度 130
第五節 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 132
第三篇 訴訟客體 145
第一章 案件與訴訟 147
第二章 單一案件 161
第三章 同一案件 175
第四篇 訴訟程序 193
第一章 訴訟關係 195
第二章 訴訟條件 204
第三章 訴訟行為 211
第一節 訴訟行為之意義 211
第二節 訴訟行為之種類 212
第三節 訴訟行為之成立及效果 214
第四節 訴訟行為之方式 216
第五節 訴訟行為之時間 236
第六節 訴訟行為之處所 241
第四章 強制處分 242
第一節 概說 242
第二節 對人之強制處分 248
第三節 對物之強制處分 346
第五章 證據 442
第一節 證據之基本概念 442
第二節 證據法之基本原則 449
第三節 證據能力 458
第四節 自白法則 459
第五節 證據排除法則 479
第六節 傳聞法則 497
第七節 舉證責任 547
第八節 調查證據 561
第九節 被告之訊問 590
第十節 人證 606
第十一節 鑑定 628
第十二節 通譯 656
第十三節 勘驗 656
第十四節 證據保全 660
第六章 裁判 668
第一節 裁判之意義 668
第二節 裁判之種類 669
第三節 裁判之成立 671
第四節 裁判之諭知 672
第五節 裁判之效力 674
第六節 被告死亡於訴訟程序之影響 689
第七節 無效判決 693
第八節 上訴誤判程序駁回之救濟 695
附 錄 698
序/導讀
二十二版序
最近1年,刑訴法又有重大修正,2022.2.18.修正公布刑訴法,為明確規範偵查中及審判中暫行安置之要件及期間,暨其聲請、審查、延長、救濟等相關程序,俾兼顧被告醫療、訴訟權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防護之需求,在第10章被告之羈押後,增訂第10-1章暫行安置(第121-1條至第121-6條)並修正第316條及第481條。
此外,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宣告,關於抗告權人之範圍,仍應準用同法第3編第1章關於上訴權人之規定。就被告之辯護人而言,為有效保障被告之訴訟權,被告之辯護人對於法院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自得為被告之利益而抗告,始與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及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無違。另111年憲判字第7號判決宣告,刑訴法第416條第1項及其他規定,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禁止或限制辯護人於訊問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未賦予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享有向法院聲明不服、請求救濟之機會,於此範圍內,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憲法原則不符,違反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於完成修法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其辯護人,得準用刑事訴訟法第416條所定程序,就檢察官依同法第245條第2項但書規定,所為限制或禁止辯護人於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筆記或陳述意見之處分,聲請所屬法院撤銷之。憲法法庭上開2號判決,對被告受辯護人協助與辯護之權利,多所闡述,勢必發揮重大的影響力,印證日本松尾浩也大師所說:「刑事訴訟的歷史,乃辯護權的擴大史」,影響深遠!
綜上,刑訴法不斷的翻修,實務見解不斷創新,最高法院大法庭的統一見解讓法律解釋適用趨於一致,整個刑事訴訟的運作,正朝向溫暖有人性(對被害人而言)且富保障人權(對被告而言)的新境界邁進,讓我們共同一起來努力!
此外,本書在改版之際,特將相關法規之修正及改版前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予以增補,以利讀者掌握修正刑事程序法的最新發展。
本書在著者工作極為忙碌下改版,錯誤、遺漏或誤會之處,勢所難免,尚祈讀者見諒並不吝批評、賜教指正。改版事務之處理,特別要感謝新學林出版公司林副總編輯靜妙、江編輯純穎及協助文字校對之黃毅及李芷菱給予許多寶貴建議,獲益良多,謹此致謝!
林俊益
謹誌於文山書屋
202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