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第一部分整理物權主要爭點回顧,第二部分則收錄約160題的物權試題,而且每題除了書面文字外,都有錄音說明。對,每一題!清楚、流暢的解析,豐富答題思考層次,文字說明+錄音解說,不管你∕妳是視覺的或聽覺的動物,最後都能言之有物!
作者
張璐
台大法律系法學組及法研所民事法組
公費留學考試民事法組榜首暨榜尾
律師
史特拉斯堡大學比較私法碩士(Mention:Très bien)
史特拉斯堡大學博士班
目錄
PART A 物權編重要爭點整理
1 通則A-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及效力A-3
爭點1 物權法定主義A-3
爭點2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A-3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A-4
壹、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4
爭點3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A-4
爭點4 善意取得制度A-5
貳、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物權變動A-9
爭點5 民法第759條及登記處分原則A-9
爭點6 拋棄A-10
爭點7 時效取得制度A-12
2 完全物權──所有權A-14
section 1 所有權之保護A-14
爭點8 物上請求權A-14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A-17
爭點9 鄰地通行權A-17
爭點10 越界建築A-17
爭點11 區分所有建築物A-18
section 3 動產物權A-22
爭點12 添附A-22
section 4 共有A-22
壹、分別共有A-22
一 共有之內部關係A-22
爭點13 共有物之使用收益A-22
爭點14 應有部分之處分A-23
爭點15 共有物之處分A-32
爭點16 共有物之管理A-35
二 共有之外部關係A-40
爭點17 民法第821條之適用範圍A-40
三 分割A-41
爭點18 共有物之分割A-41
貳、公同共有A-44
爭點19 公同共有之內外部關係A-44
3 定限物權A-46
section 1 擔保物權A-46
壹、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A-46
爭點20 抵押權之取得A-46
爭點21 抵押權之特性A-47
爭點22 抵押權之效力A-50
爭點23 抵押權之實行A-52
爭點24 法定地上權A-55
爭點25 抵押權人之次序權A-56
爭點26 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之分擔A-57
爭點27 共同抵押A-59
爭點28 抵押權之消滅A-62
爭點29 最高限額抵押權A-62
貳、動產質權及權利質權A-64
爭點30 動產質權A-64
爭點31 債權質權A-65
參、留置權A-66
爭點32 留置權A-66
肆、讓與擔保A-67
爭點33 讓與擔保之構造及性質A-67
section 2 用益物權A-72
壹、地上權A-72
爭點34 地上權A-72
貳、不動產役權A-75
爭點35 不動產役權A-75
4 占有A-77
爭點36 占有之取得、消滅及效力A-77
爭點37 占有之保護A-78
PART B 試題精選解析
1 通則B-3
section 1 物權之基本原則B-3
1.1.1 物權法定主義【104台大A卷(節錄)】B-3
1.1.2 物權法定主義【102地政士】B-5
1.1.3 排他效力、優先效力【101輔大民商法組(節錄)】B-7
section 2 物權之變動B-9
壹、物權變動之要件B-9
一、物權行為之概念B-9
1.2.1 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6東吳E 組(節錄)】B-9
1.2.2 不動產之認定、不動產物權移轉之要件【96律師(節錄)】B-11
二、物權變動之公示要件B-13
1.2.3 動產及不動產物權變動之要件【93律師】B-13
1.2.4 物權之拋棄、權利濫用【111檢事官-偵查實務組(三等)】B-16
1.2.5 拋棄繼承之效力、遺體之性質【111政大民法組】B-21
貳、公信原則──善意取得制度B-24
一、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B-24
1.2.6 不動產物權善意取得、以他人不動產供擔保之不當得利【98高考─法制(三級)】B-24
1.2.7 租賃標的物返還、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當事人間債之關係【105台大A卷】B-27
二、動產善意取得及其例外B-34
1.2.8 動產物權讓與、縮短給付、現實交付、指示取得、動產物權善意取得【103台大B卷】B-34
1.2.9 動產物權善意取得、無損益中性行為【104政大民法組】B-37
1.2.10 善意取得、指示交付、物上返還、使用借貸之終止【110台大A卷】B-40
1.2.11 動產所有權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行使期間【93政大財經法組】B-46
1.2.12 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之權利主體【95東吳E組】B-48
1.2.13 善意取得、盜贓遺失物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善意占有人之利益返還、惡意占有人之利益返還【111東吳E組】B-50
三、借名登記B-54
1.2.14 借名登記、無權處分、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當事人債之關係【改編自99政大、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114號判決】B-54
1.2.15 借名登記、出名人處分借名登記不動產【106政大財經法組】B-69
題Extension.【106行政執行官(三等)】B-75
1.2.16 借名登記、車輛靠行、動產抵押之設定【109北大B卷(節錄)】B-76
參、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不動產物權變動B-81
1.2.17 不動產物權時效取得、典物不回贖之效果、債權移轉及其從權利之移轉【89司法官】B-81
1.2.18 出資興建建築物、不動產所有權原始取得、推定租賃【102公證人】B-85
肆、時效取得B-90
1.2.19 就自己共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對自己共有土地時效取得地上權、物上返還請求權【94司法官(節錄)】B-90
1.2.20 物上請求權、所有權物上請求權於其他物權之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99律師】B-93
1.2.21 占有狀態之繼承、時效取得地上權【97司事官㈠】B-98
1.2.22 時效取得地上權、土地上建物為違章建築、共有土地之時效取得地上權、地上權之排他性【98輔大民商法組】B-100
2 完全物權──所有權B-102
section 1 物上請求權B-102
壹、請求權人B-102
2.1.1 物上返還請求權、其他物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準用、用益權之優先效力【88律師】B-102
2.1.2 物上請求權、共有人之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之物上請求權【99輔大民商法組】B-105
貳、占有狀態之認定B-107
2.1.3 無權占有、物上返還請求、占有狀態之認定、機關占有、物上妨害除去請求【102司法官】B-107
參、占有本權之認定B-112
2.1.4 物上請求權、無權占有、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之競合【107司法官(節錄)】B-112
2.1.5 動產附合、物上請求權、強制執行拍賣、買賣之利益及危險移轉【109東吳E組】B-116
2.1.6 占有連鎖【97政大民法組(節錄)】B-121
2.1.7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本權【94司法官(節錄)】B-124
2.1.8 物上返還請求權、占有權源、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110司律】B-126
2.1.9 使用借貸之債權物權化、類推適用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誠信原則【99台大B卷】B-128
2.1.10 債權物權化、誠信原則、權利失效【103台大A卷】B-133
2.1.11 不動產物權非依法律行為而生之變動、物上請求權、權益歸屬型不當得利【96台大A卷】B-138
肆、物上請求權之限制B-142
2.1.12 物上返還請求、不當得利、公用地役關係【103台大B卷】B-142
伍、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及其他物權之準用B-148
2.1.13 自助行為、公力救濟之例外、占有人之物上返還請求【101台大A卷】B-148
2.1.14 物上返還請求權、讓與擔保、質權之消滅【105司法官】B-151
2.1.15 違章建築之讓與、事實上處分權、物上返還請求權、無權占有【105律師】B-155
2.1.16 事實上處分權【106司法官】B-161
2.1.17 事實上處分權、推定租賃、不當得利、物上返還請求【109司律】B-167
section 2 不動產物權B-176
壹、相鄰關係B-176
一、過水權B-176
2.2.1 相鄰關係於土地利用權人之準用、過水權、償金之性質、所有權之限制【97台大A卷】B-176
二、通行權B-180
2.2.2 管線鋪設權【105台大B卷】B-180
2.2.3 無償通行權、任意行為【88司法官(節錄)】B-183
三、越界建築B-185
2.2.4 越界建築【102北大(節錄)】B-185
四、區分所有建築物B-187
(一)區分所有建物之所有關係B-187
2.2.5 專有部分之概念、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之應有部分比例決定、共有專用【103地政士】B-187
2.2.6 專有部分之概念、共有物出賣、分管契約之效力【100司法官】B-190
(二)區分所有建物之處分上一體性B-194
2.2.7 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處分上一體性【98政大民法組】B-194
(三)區分所有建物之用益關係B-196
序/導讀
六版序
本次改版新增8題的法研所及國家考試題目,除了參考擬答之外,每題均有詳細的試題分析、思路鋪陳,以及不同認定可能的考慮。本次改版較晚,111年司法官律師國家考試評分要點在3月7日公布,筆者亦就該要點所指出的問題,有所回應及檢討,呈現一定的對話。
部分原有題目也配合學者新近的文獻作一定程度的修正,其中針對110年台大法研所的題目,便配合顏佑紘教授所發表的〈論受讓人因指示交付而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以及王澤鑑教授於其新版物權教科書(2022年9月)中的說明,有所更動增補。
除此之外,配合王澤鑑教授的物權教科書改版,本書也將所有引註更新,並就近來的重要議題,例如公同共有債權行使、借名登記、違章建築的事實上處分權之定位,補上王澤鑑教授的看法供參照。
作為一本國家考試用書,作者的任務至少須盡責的介紹、綜整針對各議題的學說、實務見解,但筆者一直以來並不希望將內容侷限在單純的整理學說、實務見解,而是期盼透過具體案例,能夠對於各該見解的必要性、合理性進行思考。甚至,在諸多的專題以及附註裡面,筆者均會持續關注實務見解就相關議題的演變,並進行辯證。這也是為何讀者會看到本書有相當多的註解引述實務判決,裡面有時是佐證筆者說法,有時則是筆者援引用以批評。演變如預期時,會感到欣慰,不如預期時,也會思考何以實務看法如此,是為了個案正義,抑或是原先筆者的看法有誤。如果可以,誠心地邀請各位可以一併閱讀註腳。這是筆者10數年來,持續閱讀每則最高法院裁判的累積。
歷經3年多的疫情困擾,在即將解除確診者隔離的2023年3月,筆者終於確診了。高燒、嗅味覺喪失、喉嚨痛以及劇烈的咳嗽,儘管難受,但在隔離期間伴隨著症狀回憶2020年以來的世界變化,頓時覺得自己多麼幸運。在這變動的時代裡,付出的代價僅只如是。願未來我所鍾愛的福爾摩沙仍蒙眷顧。
張璐
20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