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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是政府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使公務所產生的相關紀錄,也是政府資訊公開的主體,因此,檔案的完善管理及透明開放,不僅確保民眾知的權利,更能據以監督政府,體現民主政治。自檔案法於民國91年1月1日施行以來,為使各機關檔案管理同仁作業有所遵循,本局分別於90年12月、94年10月及99年12月三次改版編印「檔案法令彙編」,並送請各機關參用,期盼能落實檔案管理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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