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作為股東的受託人(fiduciary),其一,不得利用董事的職權與地位侵害公司和股東的應有利益、不得將自己的個人利益凌駕於公司利益之上;其二, 董事應當盡其所能地、審慎勤勉地履行其應盡的公司職責。
前者通常被稱為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後者通常被稱為注意義務(duty of care)。忠實義務強調的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利益衝突關係,而注意義務強調的是受託人應有的工作態度和行為方式。相對於粗心大意的不謹慎行為而言, 法院更加容易識別與利益衝突有關的「一次性用行為」, 因為相應的質詢和錯誤的成本相對較低。因此,注意義務相較於忠實義務具有更加難以準確把握的特點,故而注意義務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一直是一個棘手的難題。
《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美國的經驗和中國的再造》一書基於美國法的經驗借鑑,將董事的注意義務類型化為董事的決策義務和董事的監督義務,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將決策義務劃分為普通決策義務和控制權交易決策義務;將監督義務劃分為監督公司日常營運的義務、監督資訊披露合規性的義務和監督公司商業風險的義務。
作者
蔣昇洋
主要研究方向為公司法、證券法。曾在《社會科學》、《證券法苑》等刊物上表數篇論文,著有《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美國的經驗和中國的再造》。
目錄
0導論
0.1問題的提出及研究意義
0.2文獻綜述
0.2.1國內研究現狀
0.2.2國外研究現狀
0.2.3國內外研究現狀述評
0.3研究方法
0.3.1比較研究的方法
0.3.2案例分析的方法
0.3.3 歷史分析的方法
0.4研究路徑及邏輯結構
0.5概念界定
1中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的現實運作及其問題檢視
1.1中國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案件梳理
1.1.1中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案件的樣本概況
1.1.2中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案件的宏觀數據分析
1.2中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的微觀事實發現
1.2.1法定職權與章程授權作為董事決策的正當權源
1.2.2以過錯歸責的侵權責任路徑作為認定模式
1.2.3部分案件引用了美國式的注意義務定義
1.2.4部分案件運用了商業判斷規則
1.3中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的問題檢視
1.3.1將注意義務認定局限於合規與越權行為的認定
1.3.2採用美國定義的案件並未變更原有裁判模式
1.3.3運用商業判斷規則的案件缺乏必要的裁判說理
1.3.4部分案件未明確區分董事忠實義務與注意義務
1.4中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的問題原因歸結
1.4.1法律規則過於強調董事行為的合規性與職權性
1.4.2 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缺乏具體的操作指引
1.4.3侵權行為理論影響注意義務的裁判路徑
1.4.4中國傳統信義義務理念限制了注意義務的發展
2中國董事注意義務認定的再造路徑: 美國判例法經驗之借鑑
2.1 經驗一: 注意義務的類型劃分及裁判關注焦點
2.1.1注意義務中決策義務和監督義務的類型劃分
2.1.2決策義務與監督義務中裁判關注焦點概覽
2.2經驗二: 善意在注意義務認定中的適用
2.2.1善意與注意義務的內在關聯
2.2.2美國法院有將善意歸入忠實義務的趨向
2.2.3善意被歸入忠實義務有其深刻的歷史根源
2.2.4中國不應照搬美國忠實義務擴張的實踐路徑
2.3美國經驗對中國董事注意義務認定再造的借鑑價值
2.3.1更正合規與越權性認定的司法裁判思維
2.3.2善意標準助益於審查認定標準的具體化
2.3.3類型劃分助益於注意義務界限的明晰化
3董事決策類注意義務的美國判例經驗剖析及中美判例比較
3.1美國法院在公司普通決策義務中的關注焦點
3.1.1董事在決策時所明知或應知的事實信息
3.1.2 董事所採取的決策程序的完備性
3.1.3董事善意信賴專業諮詢意見下的免責
3.1.4善意標準在上述關注焦點中的具體適用
3.2美國法院在公司控制權交易決策義務中的關注焦點
3.2.1董事對市場信息獲取與知悉的程度
3.2.2董事在決策時所明知或應知的事實信息
3.2.3董事在決策當時的協商談判程序
3.2.4善意標準在上述關注焦點中的具體適用
3.3董事決策類注意義務認定的中美比較
3.3.1事前與事後審查視角的差異
3.3.2靈活與固化審查模式的差異
3.3.3法院關注焦點的差異
3.3.4分析裁判說理的差異
4董事監督類注意義務的美國判例經驗剖析及中美判例比較
4.1美國法院在監督公司日常營運義務中的關注焦點
4.1.1公司信息收集與報告系統的設立與運行
4.1.2董事是否知道或應知 「紅旗警示」 信息
4.1.3知道 「紅旗警示」 後董事作為義務的審查
4.1.4善意標準在上述關注焦點中的具體適用
4.2美國法院在監督信息披露合規性義務中的關注焦點
4.2.1董事是否知道或者應知披露信息的違規性
4.2.2董事對違規財務報表的實際參與性
4.2.3善意標準在上述關注焦點中的具體適用
4.3美國法院在監督公司商業風險義務中的關注焦點
4.3.1公司風險管理系統的設立與運行
4.3.2商業風險中 「紅旗警示」 的適格性審查
4.3.3善意標準在上述關注焦點中的具體適用
4.4董事監督類注意義務認定的中美比較
4.4.1責任追究路徑的差異
4.4.2法院關注焦點的差異
4.4.3責任認定標準的差異
5中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模式的再造
5.1中國董事注意義務司法認定的雙重審查模式
5.1.1董事決策類注意義務中 「信息」 要件的審查
5.1.2董事監督類注意義務中 「信息」 要件的審查
5.1.3董事決策類注意義務中 「程序」 要件的審查
5.1.4董事監督類注意義務中 「程序」 要件的審查
5.2雙重審查模式下善意標準的適用
5.2.1善意標準與 「信息」 「程序」 審查的銜接
5.2.2善意的適用務必兼顧客觀標準
5.2.3將善意作為引入商業判斷規則的一種途徑
5.3雙重審查模式的其他適用要點
5.3.1遵循事前審查原則
5.3.2恪守個案審查原則
5.3.3原告方承擔舉證責任
5.4中國董事注意義務認定模式再造的實現路徑
5.4.1法律對決策與監督的注意義務類型進行成文規定
5.4.2 司法解釋對 「信息」 和 「程序」 的審查作出解釋
5.4.3案例指導制度體現善意的判斷標準
6結語
參考文獻
附錄
後記
序/導讀
序
作為現代公司治理的核心機制,董事義務制度一直以來都是公司法研究的重點。相對於忠實義務的具體列舉,中國公司法對董事注意義務僅作出了概括性規定。由於董事注意義務關涉董事盡職程度和能力水準的評判,相較於識別與利益衝突有關的忠實義務而言,司法實踐中對於董事注意義務違反與否的評價尺度與認定標準一直以來都難以準確把握。同時,指引中國法院進行法律適用的司法解釋和案例指導制度,在董事注意義務這一領域也暫付闕如,致使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多將法律規定與章程授予的職權責任作為主要的判斷依據,將侵權行為模式作為主要的問責路徑。這樣既無法涵蓋複雜的公司治理實踐下與忠實義務無關的所有董事不當行為,也無法實現注意義務制度初衷從利益填補向激勵威懾的理念轉變。因此,如何使中國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既應對複雜的公司治理實踐,又使其在司法認定中凸顯注意義務的現代公司法機理,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美國的經驗和中國的再造》一書基於美國法的經驗借鑑,將董事的注意義務類型化為董事的決策義務和董事的監督義務,並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將決策義務劃分為普通決策義務和控制權交易決策義務;將監督義務劃分為監督公司日常營運的義務、監督資訊披露合規性的義務和監督公司商業風險的義務。本書還將「善意」引入注意義務的範疇之中,並認為善意是信義義務下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的共有理念,注意義務的判斷標準、判斷原則應當以董事是否善意為導向,即董事在決策和行為當時是否具有為公司、股東謀求最大利益為導向進行注意義務的判斷和審查。這為公司法中注意義務乃至信義義務的研究增添了一些新意,突破了以往注意義務判斷標準的主客觀標準之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研究結論的抽象性。本書通過類案比較的研究方法,將中國的注意義務案例和美國(尤其是特拉華州)法院的注意義務案例進行了裁判思路、法院關注焦點的比較和總結,提出了「信息」與「程序」的雙重審查模式。該雙重審查模式結合決策義務和監督義務的類型劃分,對注意義務應當如何展開審理邏輯、關注哪些審理焦點、運用何種判斷標準進行了較為詳盡的闡述和分析。該雙重審查模式為中國董事注意義務的司法認定提供了一個可能的解決方案。此外,本書所採用的類案比較的研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司法認定模式與司法認定標準的客觀化、具體化,從而使得研究結論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本書作者蔣昇洋於2014年在我指導下攻讀碩士學位。在校期間,他刻苦努力、勤奮好學,潛心研究學問,掌握了紮實的學科專業知識。他積極關注中國社會經濟現實問題,具有較強的觀察力和問題意識。在校期間,作為第一主要研究員,他還參加了多項省級和校級課題的研究,並在國內核心期刊上獨立或合作發表論文多篇,表現出良好的學術研究賦和潛力。其碩士學位論文在答辯中獲得答辯評委們的一致好評,並榮獲西南財經大學「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光華」。本書是在他的碩士學位論文的基礎上完成的。懷著對學術研究濃厚的興趣和熱愛,蔣昇洋在工作一年後又考回母校繼續攻讀博士學位。作為他的老師,我為本書的出版感到由衷的高興,並衷心地祝願他在今後的學習中不斷探索,積極進取,百尺竿頭,更進一步。
是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