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環境資料 流域環境包括自然環境、社會及經濟環境。 (1)自然環境 a. 氣象調查: 調查與整理氣溫、降雨量、降雨日數、蒸發量、風向、風速、氣壓、相對濕度及日照時數等歷年紀錄。統計至少 10 年的年、月、日平均值及最低與最高值。 b. 水文調查: 調查與整理流域面積、主、支流及排水系統圖、斷面、集水區面積,河道高程、坡度、河岸坡度、曼寧係數及水利單位整治資料;流量站位置、集水面積、各種流量、流速和水位等資料;水資源利用計畫、水資源分配、自來水、灌溉渠道、水權登記、取水位置、取水量與取水時間;水利設施如抽水站、攔河堰、攔沙壩、水庫和湖泊位置、容量、高程和各種水位等;地下水資料如水井位置、水位和水質;河口附近的潮汐站位置、潮汐資料、河川感潮界限及潮位。 c. 地文調查: 收集與整理該流域之地形圖、地形特性、地質特性、土壤特性,如果需要再收集崩塌地及土石流區域等資料。 d. 水質資料: 收集與整理中央與地方環保單位及其他單位,對主支流及排水調查之水質站位置、歷年水質資料及污染量調查。 (2)社經環境 a. 土地利用: 都市計畫、土地利用型態、未來區域發展計畫等項目。 b. 工業: 產業特性包括工廠與工業區位置與分布、生產原料類型及數量、產品類型及數量、生產方式、用水量、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能力及使用狀況等項目。放流水水量及水質、申報及稽查情形、是否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等項目。 c. 農業調查 農作物種類、分布與種植面積,肥料與農藥使用種類與數量;家禽與畜牧業飼養數量及分布、屠宰場位置及屠宰數量、放流水水量及水質、申報及稽查情形。 d. 人口: 調查人口數、分布與聚落位置,自來水與下水道普及率、化糞池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置情形、公共污水下水道與社區專用下水道接管情形等資料。 e. 漁業: 河川內、魚塭、河口、河口左右海岸養殖業養殖地點、面積、位置分布、魚種、產量、取水地點和取水量等。 f. 遊憩據點: 調查位置、遊客數量、發展計畫與污水處理資料等。 2. 相關法規與計畫 (1)與水污染防治相關的法規有: a.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施行細則 b.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而訂定的放流水標準、事業廢水水污染防治措施及申報管理變法等。環保署網站可取得。 c. 水體用途分類及水質標準:指定海域、陸域(河川含水庫)各區域或河段的水用途,海域有(甲-丙類)、陸域有甲-戊類的用途,各類用途的水質標準。 d. 水質調查與水質分析方面之辦法:環檢所網站可取得。 e. 下水道法及施行細則:是控制生活污水相關法規,包括建築物處理措施,是關與污水下水道建設與管理法規。 f. 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此為污水回收的法源依據,規定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需有一部分之比例使用再生水。地方政府免費提供再生業者污水或放流水。 g. 廢棄物清理法、資源回收再利用法:對廢棄物及污水廠污泥清運及回收的規定。 h. 其他相關法規:如自來水法、濕地法、水土保持法、船舶管理辦法、畜牧法等規定廢水處理與排放。 (2)與水污染防治相關的計畫有: a. 都市(發展)計畫與區域發展計畫:計畫區的人口估計、工業區計劃、商業計畫、遊憩計畫等。 b. 污水下水道系統:包括既有、興建中及未來計畫系統與系統圖資、建設期程、計畫普及率、計畫經費,污水廠位置、處理程序、進出流水水質與流量,放流水回用計畫。 c. 雨水下水道系統:包括既有與未來計畫系統與圖資、建設期程、集水區面積、路徑、設計容量等。 d. 水污染防治計畫:中央或地方政府訂定或執行中的水污染防治計畫,包括計畫時間、目標、內容、期程、執行情形等。 e. 水資源利用計畫:包括縣市及區域(或越域)水資源利用計畫、自來水系統規畫及農漁業用水計畫,以及防洪計畫等。 f. 非點源管理計畫:其他施工工地、社區、工業活動和農業活動的非點源污染管制等。 g. 農業相關發展計畫,如養豬政策、農業廢棄物管制或再利用計畫等。 3. 水體水污染防治目標 淡水被視為一種有限和價值的資源,是生命、社會和經濟的資本財,所以各國對水污染防治的目標,不外乎是「防止點源和非點源的污染,協助廢水處理與回用,以維護和恢復天然水體的潔淨水質,促使水資源的永續利用」。而訂定水體目標的機構是由權責機關負責,屬於中央管的水體,由中央權責機關(如環保部或水利署)主導,召集與水體有關之單位,共同研商訂定;地方管之水體目標由地方權責機構(如環保局或水利局)擬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核通過。 在環保行政管理制度上,世界各國的行整體系大致相同,中央設置環保署或環保部,地方設置環保局。環保署(部)主要職責是國家環保法令和政策的制定與解釋,審核各州所提出之計畫,研究環保議題等;地方設置環保局,負責執行環保業務。美國聯邦設置環保署、州及郡設置環保局,大陸中央設環保部、省、市、縣設環保局。台灣因為面積較小交通方便,中央設環保署縣市設環保局兩級環保單位。 因為水體有各種不同的用途,要求水質不一,所以整治水體要依據河水的用途和涵容能力,訂定整治總目標。但要考慮目前水污染的情況、污染者的處理能力,以及政府建造污水下水道的速度和財力。如果短時間內常無法達到總目標,可採用滾動式目標,分期訂定階段性目標,最後再達總目標。但一個大水體,可能有很多不同用途,所以常需要分段訂定目標。 4. 河川污染量與水力水質調查 整治水體的污染防治必須先知道污染的來源及其污染量,這些資料必須透過現場調查和估計。調查各點源排放位置、排放水量和污染量,類點源和非點源污染的產生是猶由降雨引起的,其污染量與降雨量有關。通常現場調查只能調查幾場降雨的污染量,其他降雨只能用模式估計。 5. 河川水質與水力調查 河川水力調查是指調查流量站和主支流各河段的流速、水深和流量;水質調查是收集過去水質站的資料做現況調查。 6. 水質模式建立及涵溶能力分析 雖然未來趨勢是回收廢水再用,但沒有回收或回收剩餘的處理水,仍有殘餘,放流到承受水體,隨著水流傳輸到下游,由於水體有自淨作用(self-purification),污染物會逐漸降解,如果排放污染量超過水體所能承受,造成水中生物的損害或河水的使用。所以排放放流水(effluence)之前,需使用水質模式,計算水體的承載力(carrying capacity)或稱環境容量(environmental capacity)或稱涵容能力(assimilative capacity),預測排放後下游受影響的水質。 為了估計污染物在水中的傳輸、水質的變化以及水體的涵容能力,需要應用數學模式。依據發展原理,水質模式可分為以隨機過程發展出來的機率模式(stochastic model),但較少使用;另一種模式是依據物化與生物原理,包括質量不滅、動量不滅和能量不滅原理,以及污染物的在水中的宿命等關係發展出來的模式稱為確率模式(determinate model),現在都是使用這種模式。確率模式很多,要依據規畫水體的水質目標、水體水質、水力和模式參數資料,選擇適當之模式。再率定和驗證模式,最後用模式估計的水質與實際水質相差在可接受的範圍內,模式就建立完成。經過率定和驗證過的模式,可用來預測水質和求出各段河川的污染承載力。 7. 污染削減量及其分配 依據前面調查的流達污染量,以及各河段的涵容能力,推算容許的排入量及應削減的污染量。再假設流達率後推算容許排出量,再將這些量分配給各污染源,分配方法請參閱第八章。 8. 污染源污染控制與廢水再用 各種污染分配到容許排放量後,再利用物理、化學或生物處理方法去削減污染量。例如有一條河川需要改善水質,因污染量大,需要分期削減污染,其過程簡述如下: (1)已知河水用途:上游是自來水水源(標準至少要乙類水質,參看第二章之水質基準),中游是灌溉用水(至少要丁類水質),下游河口是養殖漁業用水(至少要丙類水質)。 (2)河水水質現況:中上游是丙類水質、下游是丁類水質。 (3)擬定總目標:上游乙類水質,中、下游為丙類水質。 (4)調查污染量:必須調查各河段承受之污染量,依據設計流量和水質標準計算容許排入之污染量,再計算必須削減之污染量 (5)調查水體水質保護政策與相關計畫:供給自來水水源的集水區,一般被劃定為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保護區內禁止 13 項污染行為,污水下水道第一優先建設,禁止養豬及收購既養豬隻,環保署推行之水污費徵收和畜牧廢水處理後沼渣沼液農地利用政策。 (6)擬定滾動式目標:先調查各污染源不同時間之削減能力,假設調查結果在八年內三種源頭的削減可達到目標削減污染量,擬定分期目標如下: 上游: 因為是自來水水源很重要,必須短時間內(估計 3 年)達到水質總目標(乙類水質標準)。 中、下游:分兩期完成,每期 4 年共 8 年達到總目標。 (7)污染量削減計畫:依據污水下水道建設計畫,估算各期程生活污水可削減之污染量;依據提升事業放流水的標準或加強放流水管制的行動,估計可減少之污染量;依據可推行的沼渣沼液農地利用,估計可減少之畜牧廢水污染量;對污染較嚴重之排水,在流入河川之前,尋找適當地點設置再淨化場(如礫間氧化處理),以削減流達污染量。 (8)評估與修正每期之成效:每期到期前,調查河川水質、統計各污染源削減的污染量,評估每期的目標是否達成,用來修正下一期的目標和削減污染量。